育嬰師國家職業標準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適時推出育嬰師(員)國家職業標準

育嬰師國家職業標準

在這樣一個社會需求的大背景環境下,爲了儘快提高從業人員素質,理順中國早期教育市場,使嬰幼兒父母真正瞭解早期教育的重要意義,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 2002年7月開始組織國內嬰幼兒衛生保健、營養、教育、心理專家,制定了《育嬰員國家職業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編寫了《育嬰員國家職業資格培訓教程》,於2003年2月正式頒佈。提出了科學育嬰的理念和知識體系以及訓練方法,突出了科學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並從育嬰職業的活動範圍、工作內容、知識水平和技能要求等方面提出了“標準化”的要求,首次將從事0-3歲嬰兒護理和教育的人員作爲一種社會職業來認定,爲了保證嬰幼兒的健康成長,全面推出國家育嬰師(員)職業就業准入制度。形成了科學、規範的育嬰職業資格培訓鑑定認證體系。

育嬰教育是適應中國社會發展和需求應運而生的新興職業,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根據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地制定育嬰師《國家職業標準》、《培訓教程》、《考試題庫》到教學方法、課件平臺、考試鑑定採用國家統一標準,並形成規範的培訓鑑定認證體系、做到統一標準、統一培訓、統一考試、統一質量。通過系統的專業培訓,可以使準備就業、擇業的人員獲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使已經在職人員充實知識、提高技能和綜合素質,在日益規範、競爭、有序的勞動力市場中實現個人價值,實現育嬰職業社會化、服務職業化,促進中國早期教育市場的發展。

  育嬰員國家職業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爲了進一步完善國家職業標準體系,爲職業教育培訓提供科學、規範的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組織有關專家,制定了《育嬰員國家職業標準》(以下簡稱《標準》)。

一、本《標準》以客觀反映現階段本職業的水平和對從業人員的要求爲目標,在充分考慮經濟發展、科技進步和產業結構變化對本職業影響的基礎上,對職業的活動範圍、工作內容、技能要求和知識水平都作了明確規定。

二、本《標準》的制定,遵循了有關技術規程的要求,既保證了《標準》體例的規範化,又體現了以職業活動爲導向、以職業技能爲核心的特點,符合培訓、鑑定和就業工作的需要。

三、本《標準》依據有關規定將本職業分爲育嬰員、育嬰師和高級育嬰師三個等級:每個等級均包括職業概況、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個方面的內容。

四、本《標準》是在各有關專家和實際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參加編寫和審定的人員有:丁宗一、萬燕、王練、王書荃、王麗瑛、吳鳳崗、杜麗蓉、張斌、張立中、陳英、陳蕾、陳學鋒、胡紅星。本《標準》制定過程中,得到了北京華夏匯才教育諮詢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在此一併致謝。

五、本《標準》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自2003年1月23日起施行。

六、本職業在2005年起開始在北京培訓,由北京金童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承擔相應培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