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旅行社的申報和審批

我們都知道旅行社要經過申報,和政府部門的審批才能成立,那麼國內旅行社的申報和審批是怎麼樣的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國內旅行社的申報和審批

  (一)旅行社的申報

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簡稱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1.設立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設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稱及英文縮寫,設立地址,企業形式、出資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書名稱和申請的時間;

2.法定代表人履歷表及身份證明;

3.企業章程;

4.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經營場所的證明;

6.營業設施、設備的證明或者說明;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

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設區的市(含州、盟,下同)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當事人的申請並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旅行社申請出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其經營旅行社業務滿兩年、且連續兩年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文件。

  (二)旅行社的審批

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營業設施、設備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委託下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檢查。

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髮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應當持換髮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旅行社申請經營邊境旅遊業務的,適用《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

旅行社申請經營赴臺灣地區旅遊業務的,適用《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的規定。

  (三)旅行社分支機構的申報和審批

旅行社設立分社,應由設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分社設立登記後,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與工商登記同級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1.設立社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2.分社的《營業執照》;

3.分社經理的履歷表和身份證明;

4.增存質量保證金的證明文件。

沒有同級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向上一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設立服務網點,應由設立社向服務網點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服務網點設立登記後,在3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文件向服務網點所在地與工商登記同級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1.設立社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2.服務網點的《營業執照》;

3.服務網點經理的履歷表和身份證明。

沒有同級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向上一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分社、服務網點備案後,受理備案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旅行社頒發《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或者《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

設立分支機構的設立社應當與分社、服務網點的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應當加強對分社和服務網點的管理,對分社實行統一的人事、財務、招徠、接待制度規範,對服務網點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財務、統一招徠和統一諮詢服務規範。

  (四)外商投資旅行社的申報和審批

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由投資者向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條例》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同意設立的,出具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審定意見書;不同意設立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審定意見書、章程,合資、合作雙方簽訂的合同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通知申請人向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