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證考試法律法規核心考點

爲了幫助大家成功通過2016下半年全國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教師資格證考試法律法規核心考點

【核心考點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三十一條【教育機構的法人條件】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准設立或者登記註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興辦的校辦產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國家採取優惠措施,鼓勵和扶持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的前提下開展勤工儉學和社會盈利服務、興辦校辦產業。

第七十一條【經費的法律責任】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按照預算覈撥教育經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限期覈撥;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剋扣教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剋扣的經費,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刑事法律責任】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行政法律責任】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核心考點2】《《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十二條【免試入學】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爲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二十條【未成年犯的義務教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爲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爲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二條【均衡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國小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爲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校長負責制】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九條【教師行爲】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爲,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七條【行政法律責任】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核心考點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七條【教師權利】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十條【教師資格制度】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四條【資格限制】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二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教師及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予以補貼。

第三十七條【教師不當行爲的處理】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教師申訴】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爲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核心考點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並採取措施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的和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義務教育。

第三十條【公共場所】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三十九條【保護隱私】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譭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爲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爲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第四十三條【未成年人的救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救助場所,對流浪乞討等生活無着未成年人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護送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場所,由救助場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顧,並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領回。

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以及其他生活無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虐待、歧視未成年人;不得在辦理收留撫養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六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核心考點5】《《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條【家校合作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負有直接責任。學校在對學生進行預防犯罪教育時,應當將教育計劃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結合學校的計劃,針對具體情況進行教育。

第十六條【曠課及夜不歸宿處理】中國小生曠課的,學校應當及時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繫。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歸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學校應當及時查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收留夜不歸宿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時內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或者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不滿十六週歲未成年人不得脫離監護】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

第二十三條【學校對不良行爲未成年人的教管義務】學校對有不良行爲的未成年人應當加強教育、管理,不得歧視。

第三十七條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因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情節特別輕微免予處罰的,可以予以訓誡。

第三十九條【保障收容教養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養期間,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文化知識、法律知識或者職業技術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解除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四十四條【教育爲主、懲罰爲輔原則】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

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並根據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和犯罪的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制教育。

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

【核心考點6】《《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

1.戰略目標

到2020年,基本實現教育現代化,基本形成學習型社會,進入人力資源強國行列。

2.發展任務

義務教育的發展任務:鞏固提高九年義務教育水平。義務教育是國家依法統一實施、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具有強制性、免費性和普及性。

減輕中國小生課業負擔。各級政府要把減負作爲教育工作的重要目標,統籌規劃,整體推進。調整教材內容,科學設計課程難度。改革考試評價制度和學校考覈辦法。

3.體制改革

人才培養體制改革:更新人才培養觀念。深化教育體制改革,關鍵是更新教育觀念,核心是改革人才培養體制,目的是提高人才培養水平。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注重學思結合。

建設現代學校制度:推進政校分開,管辦分離。完善普通中國小和中等職業學校校長負責制。

管理體制改革:健全統籌有力、權責明確的教育管理體制。以簡政放權和轉變政府職能爲重點,深化教育管理體制改革,提高公共教育服務水平。

4.保障措施

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建設高素質教師隊伍。提高教師業務水平。以農村教師爲重點,提高中國小教師隊伍整體素質。完善教師培訓制度,將教師培訓經費列入政府預算,對中國小教師實行每五年一週期的培訓。以“雙師型”教師爲重點,加強職業院校教師隊伍建設。

提高教師地位待遇。逐步實行城鄉統一的中國小編制標準,對農村邊遠地區實行傾斜政策。

【核心考點7】《《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八條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依法確定。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爲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爲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爲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學校承擔事故責任的具體情形】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蔘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爲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學生或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的法律責任】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爲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爲的;

(二)學生行爲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爲、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第十三條【校外事故處理原則】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爲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第二十八條【監護人責任】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學生的行爲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