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發佈駕駛證新規4月實施

中山交警對外發布,新修改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139號)》(以下簡稱《139號令》)已獲公安部通過,並將於今年4月1日起施行。修改或新增內容涉及老齡司機須每年體檢的年齡變化、實習期駕駛人違法記分的處罰、異地申領駕駛證、考試預約等共計50餘項。其中很多新政策將惠及廣大車主朋友們,還不趕緊先來一睹爲快?和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中山發佈駕駛證新規4月實施

  老齡司機須每年體檢時間改爲70歲

自出臺以來,《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及使用規定》已歷經多次修改,目前施行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123號)》(以下簡稱《123號令》)於2013年1月1日實施。

在《123號令》實施三年多後,公安部再次對《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及使用規定》進行了修改,對《123號令》原規定修改了30餘項內容,並新增17項內容,修改或新增內容涉及老齡司機須每年體檢的年齡變化、實習期駕駛人違法記分的處罰、異地申領駕駛證、考試預約等共計50餘項。

《123號令》第六十二條規定:年齡在60週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週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根據當前人們生活水平和身體素質日益改善、提高的實際,《139號令》將《123號令》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爲:年齡在70週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其餘內容基本沒有修改,但條款已由“第六十二條”改爲相應的“第七十二條”。

另外,《139號令》第七十七條規定,年齡在70週歲以上,在一個記分週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註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據市交警支隊相關負責人介紹:對於60至70週歲年齡段的駕駛人,記分週期在今年4月1日前結束的,仍然需要提交身體條件證明,記分週期在4月1日後結束的,按新部令不再提交。駕駛證因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被註銷,且在有效期內或者超過有效期不滿一年的,均可在補交體檢證明後恢復駕駛資格。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一年以上,按照駕駛證有效期滿的有關規定註銷,考試科目一後恢復;超過有效期三年以上,需要重新考試全部科目恢復,對於70週歲以上老人,過了申領年齡條件,不能重新申請。

  對記滿12分實習期駕駛人處罰有所調整

《139號令》沿襲了《123號令》的記分分值規定,總記分分值爲52項,但對滿12分實習期駕駛人處罰力度有所調整。

《123號令》規定所有車型駕駛證在實習期內有記滿12分記錄的,予以註銷實習車型的駕駛資格。《139號令》進一步強調了實習期駕駛證的記分結果運用,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被記滿12分的,註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被註銷的駕駛資格不屬於最高準駕車型的,還應當按照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註銷其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另外,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實習期結束後,須參加安全文明駕駛等知識考試,接受交通事故警示教育;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違法記6分以上的',實習期限延長一年;在延長的實習期內再次記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註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139號令》還對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按規定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全國統一的考試預約系統,採用互聯網、電話、服務窗口等方式供申請人預約考試;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請;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參加審驗、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等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