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僞造臨牌團伙獲刑

引導語:隨着參拍人數不斷增加,上海車牌中標率呈下行趨勢,而僞造臨牌會構成僞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我們都要提高警覺。以下是本站小編分享給大家的上海僞造臨牌團伙獲刑,歡迎閱讀!

上海僞造臨牌團伙獲刑

6月1日下午,上海一中法院對一起僞造臨牌案作出終審宣判,以僞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分別判處五名涉案人員一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近年來,隨着參拍人數不斷增加,上海車牌中標率呈下行趨勢。許多車主屢拍不中後,只能用臨時行駛車號牌(以下簡稱臨牌)作爲過渡,由於外地臨牌限制多,上海臨牌只能核發兩次,每次有效期不超過15日,一些人便動起歪腦筋,意圖通過製售假冒臨牌牟取不法利益。1日下午,上海一中法院對一起僞造臨牌案作出終審宣判,以僞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分別判處五名涉案人員一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執勤民警查獲假臨牌 順藤摸瓜挖出犯罪團伙

2016年4月13日8時許,G60滬昆高速楓涇收費站執勤民警在對一輛未懸掛車牌的入滬轎車進行檢查時,發現車主持有的臨牌爲僞造臨牌。經詢問,該臨牌是車主從浙江某4S店李某處購得。公安部門順藤摸瓜,挖出一個地跨滬、浙、湘三地,“印製、推介、銷售、寄遞、使用”全鏈條、全環節的僞造、買賣臨牌犯罪團伙。

民警經調查發現,2015年6月起,趙某開始從陳某的製假窩點處購買大量空白臨牌、機動車登記證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等多枚印章,根據客戶的不同需求,通過僞造、自行加蓋公章、套打駕駛人信息、車輛信息、有效期等方式,僞造臨牌並銷售給下家胡甲、胡乙等人。此外,趙某還將從陳某處購買的大量空白臨牌加蓋公章後銷售給胡甲。胡甲、胡乙、鄭某、徐某系一家人,經營着與汽車業務相關的銷售工作。其四人藉助業務之便,通過各種網絡途徑,獲取並打印客戶身份、車輛信息,將“假臨牌”成品販賣至汽車銷售公司,黃牛及個人客戶,從中牟利。

2016年4月,胡甲、胡乙又一同至浙江省杭州市,從施某處購買大量空白臨牌,由胡甲、胡乙負責聯繫客戶、收取錢款、發送快遞,鄭某、徐某調試打印模板、套打駕駛人信息及車輛信息、有效期,僞造臨牌並銷售給他人。楓涇收費站查獲的假臨牌即爲胡甲、胡乙通過李某銷售給車主。

 僞造臨牌2萬餘張 團伙成員悉數獲刑

案發後,公安部門共計查獲蓋有“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印章的臨牌近22000張,蓋有“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印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36本,以及各類印章65枚。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趙某僞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僞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胡甲、胡乙、鄭某、徐某僞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情節嚴重,其行爲均已構成僞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據此,一審法院根據各被告人蔘與僞造證件、印章的數量,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量刑情節,以僞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依法判處趙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胡甲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胡乙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鄭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二審法院:僞造臨牌構成僞造國家機關證件罪

判決後,胡甲、胡乙不服,認爲一審法院量刑過重,上訴至上海一中法院。胡乙另辯稱從其暫住地查獲的臨牌是其停止僞造、銷售後存放在那裏的,該情節應認定爲犯罪中止。胡甲的辯護人還認爲機動車號牌屬於標誌範疇而不屬於國家機關證件範疇,不應認定胡甲構成僞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

上海一中法院審理後認爲,機動車號牌由文字、字母、數字等組成,起標誌、標識作用;而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僅印有文字、字母、數字等,其背面還印有機動車所有人、住址、車輛類型、廠牌型號、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碼等信息欄目,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因此它不僅是車輛的標誌,還具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證明作用,兼具行駛證的屬性,可視作爲車輛的臨時號牌與臨時行駛證,牌證合一。相關司法解釋明確,僞造、變造、買賣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書達到一定數量的,以僞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予以處罰。而胡乙爲獲取非法利益,從他人處大量購買僞造的臨牌,並將其中部分予以出售,其行爲已構成僞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既遂,故不存在犯罪中止的問題。據此,上海一中法院裁定駁回胡甲、胡乙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