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基金考試《私募股權》備考資料

私募股權投資有助於降低投資者的交易費用,提高投資效率。接下來小編爲大家精心準備了2017年基金考試《私募股權》備考資料,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年基金考試《私募股權》備考資料

股權投資基金的基本稅負

(一)公司型基金的稅負分析

1.增值稅

在股權投資業務中,項目股息、分紅收入屬於股息紅利所得,不屬於增值稅徵稅範圍;項目退出收入如果是通過併購或回購等非上市股權轉讓方式退出的,也不屬於增值稅徵稅範圍;若項目上市後通過二級市場退出,則需按稅務機關的要求,計繳增值稅。

2.所得稅

在基金層面,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公司型基金從符合條件的境內被投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權轉讓所得,按照基金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作爲公司股東從公司型基金獲得的分配是公司稅後利潤的分配,因此對於公司型投資者來說,以股息紅利形式獲得分配時,根據現行稅法的相關規定,不需再繳納所得稅,故不存在雙重徵稅;自然人投資者需就分配繳納股息紅利所得稅並由基金代扣代繳,因而需承擔雙重徵稅(公司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

(二)合夥型基金的稅負分析

1增值稅

合夥企業層面的項自股息、分紅收入屬於股息紅利所得,不屬於增值稅徵稅範圍;項目退出收入如果是通過併購或回購等非上市股權轉讓方式退出的,也不屬於增值稅徵稅範圍;若項目上市後通過二級市場退出,則需按稅務監管機關的要求計繳增值稅。

普通合夥人或基金管理人作爲收取管理費及業績報酬的主體時,需按照適用稅率計繳增值稅和相關附加稅費。

2.所得稅

根據《合夥企業法》等相關規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合夥型基金的投資者作爲有限合夥人,收入主要爲兩類:股息紅利和股權轉讓所得。根據現行相關規定,如果有限合夥人爲自然人,兩類收入均按照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繳個人所得稅;如果有限合夥人爲公司,兩類收入均作爲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計繳企業所得稅。在實務中,有限合夥型基金通常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由基金代扣代繳自然人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

合夥型基金的普通合夥人通常情況下爲公司法人,如果普通合夥人同時擔任基金管理人,其收入大致包括兩類:按投資額分得股息紅利和股權轉讓所得、基金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按照現行稅務機關的規定,均應作爲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計繳企業所得稅。如果普通合夥人本身爲有限合夥企業,則同樣按照“先分後稅”的原則,在合夥制普通合夥人層面不繳納企業所得稅,需再往下一層由每一位合夥人作爲納稅義務人。

(三)契約型基金的稅負分析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條規定,“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但進行股權投資業務的契約型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有待進一步明確。《信託法》及相關部門規章中並沒有涉及信託產品的稅收處理問題,稅務機構目前也尚未出臺關於信託稅收的統一規定。

實務中,信託計劃、資管計劃以及契約型基金通常均不作爲課稅主體,也無代扣代繳個稅的法定義務,由投資者自行繳納相應稅收。由於相關稅收政策可能最終明確,並與現行的實際操作產生影響,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通過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等,對契約型基金的稅收風險進行提示。

 【知識點】基金投資者與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義務關係

基金投資者與基金管理人的基礎法律關係

1.公司型基金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基礎法律關係

公司型基金的基金份額的持有方式是成爲公司的股東,即投資人通過認繳出資或認購股份成爲公司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作爲股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基金投資與運營管理的主要參與方式是:通過可能參與董事會以對基金的投資活動產生影響。

2.合夥型基金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基礎法律關係

一般而言,在有限合夥框架下,合夥型基金參與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較符合股權投資業務“人合+資合”的特徵,普通合夥人對基金可能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投資人作爲有限合夥人,僅以出資構成基金投資的資金規模,對外不可以代表合夥企業,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在實務中普通合夥人通常僅以一定比例的出資參與合夥企業並執行合夥事務,而將投資項目管理和行政事務委託給管理機構,並通過一系列協議的約定,向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和分配業績報酬。需要強調的是,普通合夥人不因委託而免除對本合夥企業的責任和義務,本合夥企業投資資產處置的最終決策應由普通合夥人作出。

3.契約型基金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基礎法律關係

在信託契約形式下,信託公司可以直接作爲基金的投資管理人,也可以與基金管理人合作作爲融資渠道,扮演資金募集人的角色,由投資顧問進行基金的投資管理。

【知識點】基金合同

(一)公司型基金合同

公司型基金合同的法律形式爲公司章程,需要同時符合包括《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的要件,適應股權投資業務,並符合行業合規和自律要求,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1.組織形式相關

主要包括:基本情況;股東出資;股東的權利義務;入股、退股及轉讓;股東(大)會;高級管理人員;財務會計制度;終止、解散及清算;章程的修訂。

2.股權投資業務相關

主要包括:投資事項;管理方式;託管事項;利潤分配及虧損分擔;稅務承擔;費用和支出;信息披露制度。

3.合規與自律相關

主要包括:聲明與承諾;一致性;份額信息備份;報送披露信息。

(二)合夥型基金合同

在合夥型基金中,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及基金管理人通過有限合夥協議、委託管理協議等系列協議,約定相關權利和責任,同時也對基金運作的相關事宜進行事先規範。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協議應當載明: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合夥事務的執行;入夥與退夥;爭議解決辦法;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違約責任。

對於有限合夥企業,還需載明;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執行事務合夥****限與違約處理辦法;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有限合夥人入夥、退夥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序。需要說明的是,以上事項在約定時需同時考慮相關自律規則的要求。

與股權投資業務相關,下述事項的約定也爲必備內容:合夥期限;管理方式和管理費(合夥協議中應明確管理人和管理方式,並列明管理人的權限及管理費的計算和支付方式);費用和支出(合夥協議應列明與合夥企業費用的核算和支付有關的事項,具體可以包括合夥企業費用的計提原則,承擔費用的範圍、計算及支付方式,應由普通合夥人承擔的費用等);財務會計制度(合夥協議應對合夥企業的記賬、會計年度、審計、年度報告、查閱會計賬簿的條件等事項作出約定);利潤分配及虧損分擔(合夥協議應列明相關事項,具體可以包括利潤分配原則及順序、利潤分配方式、虧損分擔原則及順序等);託管事項(合夥協議應列明託管具體事項,未託管時需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合夥人會議(合夥協議中需列明合夥人會議的召開條件、程序及表決方式等);投資事項(包括投資範圍、投資運作方式、投資限制、投資決策程序、關聯方認定標準及關聯方投資的迴避制度,以及投資後對被投資企業的持續監控、投資風險防範、投資退出、所投標的擔保措施、舉債及擔保限制等);稅務承擔事項(應列明合夥企業的稅務承擔事項)。除了前述的必備條款外,考慮股權投資業務的特殊性,合夥協議可能會包括關鍵人條款、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諮詢委員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