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試經濟法章節考點:商業銀行法

導語: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是爲了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範商業銀行的行爲,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等,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2017司法考試經濟法章節考點:商業銀行法

  一、貸款法律制度

1.對貸款人的限制

(1)貸款的發放必須嚴格遵循商業銀行法第39條關於資產負債比例的規定,即貸款人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貸款餘額與存款餘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流動性資產餘額與流動性負債餘額的比例不得低於25%,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餘額與貸款人資本餘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

(2)不得發放人情貸款,商業銀行法第40條規定,不得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目的是維護公平交易和自身的資金安全。

「法條」第40條 商業銀行不得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係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前款所稱關係人是指:

(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3)遵守浮動利率的規定。

第38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

2.對不良貸款的監管。(一般瞭解)

不良貸款是指呆賬貸款、呆滯貸款和逾期貸款。其中呆賬貸款是指按財政部有關規定確認爲無法償還,而列爲呆賬的貸款;呆滯貸款是指按財政部有關規定,逾期(含展期後到期)超過2年仍未歸還的貸款,或雖未逾期或逾期不滿規定年限但生產經營已經終止、項目已經停建的貸款(不含呆賬貸款);逾期貸款是指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後到期)未歸還的貸款(不含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 法律||教育網

  二、商業銀行的接管

1.接管的條件。

(1)當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銀監會可決定對該商業銀行實行接管。

信用危機的主要表現爲,商業銀行不能應付存款人的提款,以及同業拒絕拆借資金,原客戶和市場普遍拒絕其服務。商業銀行有以上這些情況之一的,即可被視爲發生信用危機。

(2)接管商業銀行的目的: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能力。

2.接管商業銀行的法律後果,自接管開始之日起,由接管組織取代銀行原管理層,行使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權力,接管組織的組成人員由銀監會指定,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因接管發生變化。

接管期限屆滿,銀監會可以決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以維持金融行業的穩定。

  三、商業銀行的破產

「法條」

第71條 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商業銀行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對比法條」

《破產法》第2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商業銀行破產的要點爲:

1.破產原因單一: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的。

2.商業銀行的破產需要經過銀監會的同意,並且清算組的組成成員中應當有銀監會代表。

3.破產清算有特殊的清算順序:清算費用——職工債權——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稅款——破產債權 .

四、商業銀行與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關係

1.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業務指導。

商業銀行須遵循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利率幅度確定存款、貸款利率;向人民銀行交存存款準備金等。

2.商業銀行接受中國銀監會的行政監督管理。

商業銀行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須經銀監會批准;接受中國銀監會的行政監管。

「法條」《商業銀行法》第74-77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45、4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