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試經濟法知識點:銀行業法

導語:銀行業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衆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2017年司法考試經濟法知識點:銀行業法

  一、商業銀行的管理

  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制度

  (一)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

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是商業銀行通過規定資產負債的一定比率,對資產和負債間的比例關係設定警戒線,以保障其資產運營的安全。

主要內容有: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貸款餘額與存款餘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流動性資產餘額與流動性債務餘額的.比例不得低於25%,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餘額與商業銀行資本餘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向股東提供貸款餘額不得超過股東已繳股金的100%,以及中央銀行對資產負債方面的其他規定。

  (二)商業銀行的資產風險管理

有關貸款的特別規定。對銀行關係人的貸款限制,即不得對銀行高級職員及其親友以及銀行投資的金融機構發放信用貸款,不得對銀行高級職員及其親友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發放信用貸款。

關係人的範圍:

①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②前項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到期不歸還擔保貸款的,商業銀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證人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權,應當自取得之日起2年內予以處分。

禁止商業銀行投資的風險項目。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