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民法考點總結:合同的效力

面對司法考試新的變化、新的形勢,我們複習備考需要掌握一定的要領,不可盲目而爲。目前正是民刑複習的關鍵時期,下面yjbys整理了民法考點總結——合同效力,希望對各位考生有所幫助!

2016年司考民法考點總結:合同的效力

  一、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一)類型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因欺詐訂立的合同(未損害國家利益)

因脅迫訂立的合同(未損害國家利益)

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二)撤銷權享有者

(三)撤銷權的行使方式和時限(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不能獨自訂立的合同

1.追認生效的時間點

(1)追認的意思表示到達追認之相對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合同相對人)時,追認生效

(2)法定代理人僅向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作出追認,追認的意思表示到達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之後,合同相對人向法定代理人催告的.,法定代理人對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追認失去效力,此時,法定代理人只能向合同相對人重新作出追認,追認的意思表示到達合同相對人時生效

2.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

(1)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可以通知行使,到達生效

(2)必須在追認生效之前行使

3.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看不出爲限制)冒充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與“善意”相對人訂立的合同有效

(二)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內容基本同上)

(三)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

1.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區別——以誰的名義訂立合同;善意取得以無權處分爲前提

2.合同效力

(1)一般情形

權利人追認的,合同自始有效。

權利人取得處分權的,合同自始有效。

權利人未追認並且處分人亦未取得處分權的,合同確定無效

(2)兩種特殊情形

第一,因無權處分訂立買賣合同,無權處分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若無其他效力瑕疵,該買賣合同

有效(還可準用於互易、出資、債權轉讓、股權轉讓等其他有償合同)

第二,擅自出租他人之物訂立的租賃合同有效,但是,房屋租賃合同的非法轉租合同無效

  三、無效合同

(一)類型

1.因欺詐、脅迫訂立且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2.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生死條款、單身條款、生育條款、處分生命)

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注意:違反的必須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規。違反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的,不算。

違反的必須是強制性規定中的效力規範。如果是取締規範,不算(見段波講義)

效力性規定:既否認行爲本身的效力(公法打擊),也否認行爲的後果(私法打擊)

取締性規定:只否認行爲本身的效力(公法打擊),不否認行爲的後果(私法保護)

(二)免責條款的無效

免除給對方造成人身傷害的責任的

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害的責任的

(三)越權合同效力

1.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的效力——有效或者效力待定(依據對方是否知情)

2.法人超過經營範圍合同——原則有效,但是違反禁止、限制、特許經營的規定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