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試強化鞏固練習題

以下是小編整理的2017年司法考試強化鞏固練習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年司法考試強化鞏固練習題

11根據律師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我國律師在執業過程中享有11個方面的權利。下列哪種權利在這些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  )

A.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的權利

B.提出新證據的權

C.執業活動中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的權利

D.要求法官簽發調查令的權利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刑事訴訟法》第36條、第37條、第75條、第96條、《民事訴訟法》第61條、《行政訴訟 法》第30條、《律師法》第33條、第34條、第35條、第36條、第37條等規定了律師的一系列權利,在《律師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律師要求法官簽發調查令的權利。本題的答案爲D。

12下列有關對我國特別行政區的理解不正確的是:(  )

A.我國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根據是《憲法》第3 1條

B.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享有終審權,但要接受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監督

C.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

D.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A項中,《憲法》第31條是設立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依據,而有人認爲《中英聯合聲明》也是 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一個依據,這種觀點是不準確的,因爲後者是一個國際條約,解決的是香港是否回 歸中國的問題。B項中,特區終審法院享有終審權,也就意味着其不接受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監督,因此B 項錯誤,當選。C項和D項兩個基本法均有明確規定,是正確的,依題意不當選。

13漢武帝時,有甲、乙二人爭言柑鬥,乙以佩刀刺甲,甲之子丙慌忙以杖擊乙,卻誤傷甲。有人認爲丙“毆父也,當梟首。”董仲舒引用《春秋》事例,主張“論心定罪”,認爲丙“非律所謂毆父,不當坐”。關於此案的下列哪種評論是錯誤的?(  )

A.“論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領域的運用

B.以《春秋》經義決獄的主張是旨在建立一種司法原則

C.“論心定罪”僅爲一家之言,歷史上不曾被採用

D.“論心定罪”有可能導致官吏審判案件的隨意性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漢代的《春秋》決獄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領域的體現。其特點是根據儒家的經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則審判案件,而不僅僅依據漢律審案。《春秋》決獄實行“論心定罪”原則,其要旨是必須根據案情事實,追究行爲人的動機,如犯罪人主觀動機符合“忠”、“孝”精神,即使其行爲構成社會危害,也可以減免刑事處罰。相反,犯罪人主觀動機嚴重違背儒家倡導的精神,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也要認定犯罪給予嚴懲。以《春秋》經義決獄爲司法原則,對傳統的司法和審判是一種積極的補充。但如果僅以主觀動機的善、惡判斷有罪無罪或者罪行輕重,也會爲司法官吏主觀擅斷提供依據。綜上可知,本題選C。

14南宋孝宗時期,吳員外僅有一個已經出嫁的女兒。吳員外死後,其妻收養過繼了一男孩作繼子。對於吳員外的財產的繼承,下列哪個選項是正確的?(  )

A.吳員外已經去世,過繼的男孩應當從妻,稱爲“命繼”

B.吳員外的女兒已經出嫁,所以她對吳員外的財產沒有繼承權

C.吳員外1/3的財產應當收爲官府所有

D.因爲繼子過繼時吳員外已經去世,所以繼子對吳員外的財產沒有繼承權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宋代法律在繼承關係上有較大的靈活性,除沿襲以往遺產兄弟均分原則外,允許在室女享受部分繼承財產權;同時承認遺腹子與親生子享有同樣的繼承權。到了南宋,又規定了絕戶繼承(家無男子承繼)的辦法:(1)“立繼”:夫亡而妻在,立繼從妻。(2)“命繼”:夫妻俱亡,立繼從其尊長親屬。繼子與絕戶之女均享有繼承權,但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財產繼承權,繼子享有1/4的財產繼承權;只有出嫁女(已婚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財產繼承權,繼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爲官府所有。結合本題的具體情況,A選項錯誤,這種情況下應當稱爲“立繼”,而不是“命繼”。B選項的錯誤在於,雖然吳員外的女兒已經出嫁,但依據法律,她仍然享有1/3的財產繼承權。D選項的錯誤在於,作爲繼子,在南宋同樣享有財產繼承權,在本題的情況下,他只享有1/3的財產繼承權。C選項是正確的。

15甲國警察布某,因婚姻破裂而絕望,某日持槍向路人射擊。甲國警方迅速趕到事發現場,採取措施控制事態並圍捕布某。布某因拒捕被擊斃。但布某的瘋狂射擊造成數人死亡,其中包括乙國駐甲國參贊科某。根據國際法的有關規則,就該參贊的死亡,下列判斷哪一項是正確的?(  )

A.甲國國家應承擔直接責任

B.甲國國家應承擔間接責任

C.甲國國家應承擔連帶責任

D.甲國國家沒有法律責任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 (1)布某持槍殺人是因爲婚姻破裂而絕望,並非執行職務的行爲,因此不構成行使政府權力的行爲,不屬於國家不當行爲。(2)一般私人對外國或外國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國家責任,除非該行爲是由於國家失職造成,或國家對該行爲進行縱容,纔可能引起國家對本身失職或放縱行爲的責任,即間接責任。本案中甲國警方迅速趕到事發現場,採取措施控制事態並圍捕布某。布某因拒捕被擊斃。表明甲國不存在失職或放縱行爲,故不需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