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卷四《綜合案例分析》全真模擬試題

2016年司法考試的時間越來越近了,大家的卷四《綜合案例分析》部分準備得怎麼樣了?下面小編爲大家帶來一套卷四《綜合案例分析》部分的全真模擬試題,希望對大家的考試有幫助。

2016年司法卷四《綜合案例分析》全真模擬試題

一、【案例】:

信用卡在現代社會的運用越來越廣泛。設甲爲信用卡的持卡人,乙爲發出信用卡的銀行,丙爲接受銀行信用卡消費的百貨公司。甲可以憑信用卡到丙處持卡消費,但應於下個月的15日前將其消費的款項支付給乙;丙應當接受甲的持卡消費,並於每月的20日請求乙支付甲消費的款項,丙不得請求甲支付其消費的款項。

2012年3月,甲消費了5萬元,無力向乙還款。甲與乙達成協議,約定3個月內還款,甲將其1間鋪面房抵押給乙,並作了抵押登記。應乙的要求,甲爲抵押的鋪面房向丁保險公司投了火災險,並將其對保險公司的保險賠償請求權轉讓給了己。

2012年4月,甲與張某簽訂借款意向書,約定甲以鋪面房再作抵押向張某借款5萬元,用於向乙還款。後因甲未辦理抵押登記,張某拒絕提供借款。

2012年7月,因甲與鄰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燒燬了甲的鋪面房。在保險公司理賠期間,己的債權人庚向法院申請凍結了保險賠償請求權。

問題:

1.2012年3月之前,甲與乙之間存在什麼法律關係?乙與丙之間存在什麼法律關係?甲與丙之間存在什麼法律關係?

2.丙有權請求乙支付甲消費的款項但不得請求甲支付其消費的款項,其法律含義是什麼?乙可否以甲不支付其消費的款項爲理由,拒絕向丙付款?爲什麼?

3.如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費的款項,乙可以主張什麼權利?如乙不向丙支付甲消費的款項,丙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4.如丙拒絕接受甲持卡消費,應由誰主張權利?可以主張什麼權利?爲什麼?

5.張某拒絕向甲提供借款是否構成違約?爲什麼?

6.甲的抵押鋪面房被燒燬之後,屆期無力還款,乙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7.甲將保險賠償請求權轉讓給己,己的債權人庚向法院申請凍結該保險賠償請求權,對乙的抵押權有什麼影響?爲什麼?

參考答案:

1.甲持卡在丙處消費,由乙向丙付款,這是一種無名合同關係,參照委託合同的規定處理。甲應依其消費金額向乙還款,甲乙之間還形成借款合同法律關係(或形成還款關係)。

丙負有接受符合條件的持卡人的消費,即丙受乙的委託向第三人(消費者)爲給付,有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義務,這是一種類似於委託的關係(或無名合同關係)。乙在丙完成對第三人的給付之後,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權利。

甲與丙之間構成買賣合同關係。

2.甲在丙處的消費的付款義務,由乙承擔。這是就將來可確定的債務,甲與乙訂立債務承擔協議。而且是經債權人同意的免責的債務承擔,即免責的由乙承擔,丙不得向甲主張權利。

乙不可以甲不付款爲理由拒絕向丙付款。因爲甲與乙、乙與丙之間的債的關係是獨立的,而且債務承擔具有無因性。

3.如果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費的款項,乙可依甲乙之間的還款關係要求甲支付其所消費的款項及利息(違約責任)。

如果乙不向丙支付甲所消費的款項,丙可依乙丙之間的還款關係要求乙支付甲所消費的款項及利息(違約責任)。

4.應當由乙主張權利。乙可以依據其與丙之間的委託關係對丙主張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因爲在乙與丙之間的丙負有接受符合條件的持卡人的消費,即丙受乙的委託向第三人(消費者)爲給付,有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義務。在這一合同關係中,甲不是其當事人。

5.張某不構成違約。因爲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張某未向甲提供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

6.乙可以就甲對丁的保險賠償金和甲對戊的損害賠償金主張優先受償權。(或乙可以行使甲對丁的保險賠償請求權、甲對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乙可以對戊行使基於抵押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7.沒有影響。因爲在甲的鋪面房設定抵押後,甲將保險賠償請求權轉讓給己,基於抵押權的物權效力(或追及效力,或優先效力),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己的債權人庚向法院申請凍結該保險賠償請求權,基於抵押權的優先性,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二、【案情】:

2007年1月,甲不慎遺失其手袋,內有其名貴玉鐲一隻。乙拾得後,按照手袋內的名片所示積極尋找失主,與甲取得了聯繫,將玉鐲歸還給了甲。

2007年5月,甲與丙結婚。甲、丙合計開設一家茶館,茶館辦理工商登記註明的開辦人爲甲。因急需資金,甲持玉鐲到信達典當行典當,經商議,玉鐲出典,獲資金8萬元,約定3個月後贖回。

因缺乏經驗,茶館慘淡經營,終致難以爲繼,2008年8月甲、丙決定關閉茶館。此時茶館對外負債2萬元。

同年9月,甲、丙自覺緣分已盡,協議離婚。

問題:

1.設,在乙向甲交還玉鐲之前,乙不慎將玉鐲摔裂,乙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爲什麼?

2.設,甲在丟失玉鐲後焦急萬分,遂在遺失場所張貼數份啓事,稱若有人能夠找到玉鐲並送還,願以現金5000元酬謝。乙依此啓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時,甲提出,由於此玉是祖傳,丟失之際一時心急才張貼啓事,實非內心真實意願,故請乙給予諒解,不能支付該筆酬金。在此情況下,乙的請求應否得到支持?爲什麼?

3.設,甲並未張貼上述啓事,乙尋找到甲,將玉鐲奉還,但要求甲承擔其爲尋找失主所花費的電話費、車費、工時費320元。在此情況下,乙的行爲性質應如何認定?爲什麼?其請求應否得到支持?

4.設,乙拾得玉鐲後將其以5萬元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後得知此事,可否請求丁返還?爲什麼?丁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5.甲將玉鐲典給典當行,形成什麼性質的法律關係?若3個月後甲未去贖回玉鐲,將產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6.甲、丙離婚時茶館對外所欠2萬元債務仍未清償。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參考答案:

1.乙不承擔賠償責任。依《物權法》第111條:“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題中,拾得人乙僅系一般過失,故不負賠償責任。

2.乙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持。依《物權法》第112條:“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甲張貼啓事的行爲屬於懸賞廣告,具有約束力,故乙有權要求甲支付懸賞廣告的賞金。

3.乙的行爲屬於無因管理。其請求應當得到支持,因其屬於實施無因管理行爲所發生的合理或必要費用。

4.可以。依《物權法》第107條:“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在知道受讓人之日起兩年內要求受讓人返還,此權利即可實現,故本題中,甲剛剛得知此事,得要求受讓人返還。丁可以向乙請求賠償。

5.形成動產質押法律關係,屬於動產質押中的營業質。若甲不能按期贖回,玉鐲歸典當行所有。

6.債權人可向甲、丙主張連帶清償責任。

三、【案情】:

王某(女)與李某(男)於1998年結婚後居住在某省A市C區。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並一直居住在該市D區。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王某離婚,D區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後,向A市C區法院起訴與王某離婚。C區法院受理後,李某找到律師楊某進行諮詢。楊某看了案件材料後,第二天向李某講了法院將會判決離婚的意見;李某向楊某表示,某律師想代理其訴訟;楊某當即對李某說,該律師所承辦的案件85%都打輸了,同時向李某示意其同學在A市C區法院某庭當庭長。李某深信無疑,決定委託楊某代理訴訟。李某因爲不願與王某見面,向法院申請不出庭,C區法院予以准許。

C區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在開庭審理中,李某的訴訟代理人楊某稱,李某要求離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與李某沒有血緣關係,但未提供任何證據;王某承認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雙方依然存在感情,不願意離婚。C區法院經過審理,判決不準予離婚。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A市中級法院認爲王某已承認孩子非與李某所生,就表明兩人感情確已破裂,應當判決離婚。遂於2007年4月作出二審判決,准予離婚,其中明確了孩子的撫養權和財產的.分割。

王某認爲其與李某的感情並未破裂,法院的離婚判決存在問題,2007年6月向A市檢察院提出申訴。A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爲,A市中級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准予離婚的判決存在錯誤,財產分配也明顯不當,且對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進行分割,擬以本院名義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要求法院糾正錯誤判決。

問題:

1.對於李某的起訴,B市D區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確?爲什麼?

2.請評價C區法院在本案一審中的做法是否合法?爲什麼?

3.王某承認孩子非與李某所生,屬於自認嗎?爲什麼?

4.A市中級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爲什麼?

5.A市檢察院通過何種程序以及對哪些事項可要求法院進行再審?爲什麼?

6.律師楊某有哪些行爲違反了律師職業道德?

【參考答案】:

1.D區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確的。因爲李某是原告,應該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並且其也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的條件。

2.C區法院公開審理本案是合法的,對於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時,人民法院可以不公開審理,而當事人未申請則可以公開審理。本案當事人並未申請,故可以公開審理。C區人民法院不應當准許李某不出庭參加訴訟,因爲離婚案件屬於當事人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案件,雙方當事人無特殊理由,均應親自到庭。

3.王某承認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證據中不屬於“自認”的範疇,因爲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分關係的案件除外。

4.二審法院的判決是不合法的。因爲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爲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而不能直接作出判決,即便雙方當事人同意,也無權直接判決,損害當事人審級利益。

5.A市檢察院應當提請上級檢察機關對A市中級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不能直接提出抗訴;已經生效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能再審,但是對於財產分割等問題,已分割的,可以提出抗訴;對於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訴,只能由當事人另行起訴。

6. 對案件進行勝訴分析的意見而未表明是個人意見;詆譭其他律師;向當事人暗示與法官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