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卷四》案例分析模擬試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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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卷四》案例分析模擬試題及答案

  案例分析[一]

劉某因工傷待遇問題多次找單位協商,一直未能解決。日前,經仲裁委主持調解,劉某終於拿到了工傷醫療費和傷殘補助金,爲自己討回了公道。

2008年11月19日,劉某因工外出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肇事方承擔主要責任。劉某被撞傷後,在醫院住院治療22天,花費醫療費8195.4元。2009年2月,因傷情加重又住院28天,花費醫療費10665.5元。因肇事方經濟困難,僅支付了2000元的醫療費,無力支付剩餘的醫療費及賠償金,致使劉某的醫療費未能及時解決,給其生活造成困難。後劉某多次找單位要求報銷工傷醫療費,單位稱,對劉某遭受工傷沒有異議,但醫療費應由肇事方承擔,是肇事方造成劉某的傷害,不能由單位承擔。

仲裁委認爲,交通事故系民事侵權行爲,交通事故賠償屬於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範疇,而工傷事故賠償則屬於勞動法規定的工傷保險責任範疇,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關係。當事人獲得交通事故賠償並不影響其享受工傷待遇,兩者可以兼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雖然該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也要按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在肇事方無力賠償的情況下,單位更應支付劉某工傷待遇。在仲裁委的調解下,單位一次性支付給劉某工傷醫療費、傷殘補助金等共計2.5萬元。

  案例分析[二]

案例背景:

若嚴格繳納過路費,他將每天虧損1萬餘元。這種情況下,作爲車主的時建鋒可能會連續8個月、甘願去爲高速公司貢獻368萬元過路費?

2010年年底,因“8個月裏偷逃過路費368萬餘元”,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時建鋒無期徒刑,並處罰金200萬元。

偷逃過路費被判無期徒刑,這樣的案例在全國是首例。因案情特別,這宗個案在網上引發了質疑……

2011年1月14日凌晨,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對此案啓動再審程序。此後不久,平頂山市中院包括主審法官在內的4名相關責任人被問責。目前,關於此案的調查、再審工作正在進行。

圍繞“天價過路費”展開的一連串問題已引起了法學界的`關注。2011年1月28日上午,在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舉辦的“第30期京師刑事法專題論壇”上,該院名譽院長高銘暄、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院教授樊崇義、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院長趙秉志、國家法官學院教授張泗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副所長單民、北師大刑科院常務副院長盧建平等衆多法律專家、學者,本着促進刑事法律制度完善的良好意願,針對詐騙罪司法疑難問題,以“天價過路費案”爲標本案件展開專門研討。

分析:

法律專家學者對“天價過路費案”闡述了各自的理性思考,研討內容涉及詐騙罪犯罪對象、犯罪罪數認定、詐騙罪犯罪數額認定以及“天價過路費案”量刑等諸多複雜疑難問題。

能否認定詐騙罪

騙免養路費、通行費的行爲能否成立詐騙罪?

在“天價過路費案”引發的社會熱議中,法律專家們發現,這一問題成爲各方意見分歧較大的探討要點。

有關專家指出,根據現行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罪的犯罪對象通常是指財物。行爲人在客觀方面也多表現爲直接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物。而在“天價過路費案”中,行爲人不是直接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物,而是以欺騙手法不繳納費用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務,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性利益。這就涉及到財產性利益可否成爲詐騙罪犯罪對象的問題。

養路費、通行費等各種規費屬於一種財產性利益。但是,關於財產性利益能否成爲詐騙罪的對象,目前在我國刑法理論上存在着認識不一的現象。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院長趙秉志與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袁彬同時認爲:“財產性利益屬於詐騙罪的對象,採取欺騙手段獲取財產性利益的行爲應成立詐騙罪。”

  案例分析[三]

某天,張某(19歲)對王某(18歲)和李某(17歲)說有一個富商住在縣城的某個旅館中,可以從富商那裏弄些錢來花。王某和李某起先有些猶豫,怕被抓到。張某表示有他在肯定沒問題,隨後二人也表示贊同,並在張某的帶領下“踩點”,察看路線。某天半夜,李某在旅館房間外望風,張某、王某二人順着窗戶爬進了富商的房間,將躺在牀上睡覺的富商捆綁起來並持刀威脅其不許出聲,隨即搜遍了富商的全身及其房間的各個角落,但是二人沒有發現錢和任何值錢的財物。張某認爲一定是富商將錢財全部藏了起來,但因擔心在旅館房間中逗留時間過長可能會被發現,隨即將富商帶到了附近閒置的房屋中。直到第二天早上6點,張某等三人才發現綁的這個人不是富商,而是暫住旅館的外地打工人員,的確已經身無分文,便將其放回。

【問題】

1.張某等三人的行爲構成何種犯罪?

2.張某等三人的犯罪行爲屬於何種犯罪形態,未遂還是中止?

3.張某等三人各應負何種刑事責任?

【答案】

1.張某等三人的行爲均構成搶劫罪。

2.張某等三人的行爲屬於犯罪未遂。

3.在整個犯罪過程中,張某是主犯,主謀、策劃並實行了搶劫行爲,並且張某教唆未滿18週歲的李某犯罪,根據《刑法》總則的規定,應從重處罰,因此對張某應以搶劫罪(未遂)從重處罰;王某是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根據刑法的規定,對王某應以搶劫罪(未遂)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李某是未成年人,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因此對李某以搶劫罪(未遂)處罰,鑑於犯罪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且李某在犯罪中的作用不大,因此應當對李某減輕或免除處罰。

【解析】

1.在本題中,應注意區分搶劫罪與綁架罪。本案中的三人雖然採取了捆綁的方式將“富商”綁至別處,但是目的仍是爲了直接從被害人處掠奪財物,並沒有將“富商”作爲人質向第三人勒索財物的犯罪意圖。因此,這三人的行爲構成搶劫罪。

2.本案中,張某等三人以富商爲目標進行搶劫,但是由於對象錯誤,導致這三人搶劫了身無分文的外地打工人員。由於被害人的確已經身無分文,構成對象不能犯的未遂。因此,應當以搶劫罪的未遂論處。

3.本題考查的是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分配問題。需要注意的是對張某的處罰。張某在本案中處於主犯的地位,組織並實行了犯罪行爲,因爲李某還是未成年人,張某的教唆行爲會導致其被從重處罰的後果。根據《刑法》第26條的規定,應對張某以搶劫罪(未遂)從重處罰。其他二人都是從犯,根據其犯罪情節和作用,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