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卷四》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司法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爲幫助大家更好複習司法考試,本站小編爲大家編輯整理以下的案例分析題,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司法考試《卷四》案例分析題及答案

  案情:

甲(1994年1月22日出生)因2008年8月7日以暴力、脅迫方式搶劫去少年宮上課的學生張某500元學費,於2008年10月19日被判刑3年,緩期5年執行。2010年1月21日,甲在網吧上網,肚子餓了想買些東西吃,卻發現自己“囊中羞澀”,此時看見李某正放學回家,便心起歹意,走上前去抓住李某的領口將其拽到隱蔽處,要李某給保護費,李某非常害怕,就將身上僅有的10元零用錢全部上交,甲看到李某身上並無其他財物,就放李某回去了。次日,甲向朋友乙(1991年11月30日出生)說起該事時,乙告訴甲李某的父親是個富商,整天一副自以爲了不起的樣子,乙十分看不慣,想和甲一起把李某抓起來,嚇唬嚇唬其父親,甲表示同意。於是,當天下午,乙與甲就一起把李某拽到乙的家中,軟禁起來,並打電話給李某的父親說已經把李某綁架,威脅其不得報警。李某的父親在接到電話後馬上報了警。到了晚上,甲想到自己還在緩刑期間,最好不要犯事,就在夜裏2點左右趁乙睡着後,偷偷將李某放了,送他回家,並打算隨後去公安局自首。由於李某家裏已經有警察埋伏,甲被當場抓獲。後經甲的帶領,警察將乙抓獲。經查明,乙於2005年12月30日因搶劫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並於2007年6月30日獲假釋出獄。乙出獄後,結交了一女友丙(1994年8月13日出生),並曾與甲發生過一次性關係,2007年10月,兩人分手。

  問題:

1.甲和乙把李某拽至乙家中軟禁起來,並打電話給李某的父親說已經把李某綁架,威脅其不得報警的.行爲,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爲什麼?

2.甲和乙是否構成共同犯罪?

3.對甲是否應當數罪併罰?爲什麼?

4.甲具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節?

5.對乙是否應當數罪併罰?爲什麼?

  【答案】

1.

(1)甲的行爲構成犯罪,構成非法拘禁罪。甲在其生日當天出於嚇唬李某父親的目的,而將其自李某軟禁起來的行爲構成非法拘禁行爲。雖然生日當天甲未滿16週歲,對非法拘禁行爲不負刑事責任,但其非法拘禁行爲一直延續到第二天凌晨2點,甲此時已滿16週歲,應負刑事責任,構成非法拘禁罪。

(2)乙的行爲構成犯罪,構成非法拘禁罪。因爲乙與甲合謀出於嚇唬李某父親的目的,而把其自李某軟禁起來的行爲是非法拘禁行爲,而不是綁架行爲。

2.甲與乙爲共同犯罪,共同構成非法拘禁罪。

3.對甲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與搶劫罪數罪併罰。因爲甲還在搶劫罪的緩刑考驗期內,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罪的,應當撤銷緩刑,直接根據《刑法》第69條的規定,將非法拘禁罪與搶劫罪數罪併罰。

4.甲具有如下法定的量刑情節:

(1)甲犯非法拘禁罪時未滿18週歲,對其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甲在被警察抓獲之前確實已經準備投案,應視爲自動投案,可以認定爲自首,對其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3)在甲的幫助下將乙抓獲,甲的行爲構成立功,對其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4)甲在與乙共同犯非法拘禁罪的過程中處於從犯地位,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乙以非法拘禁罪一罪論處即可。

理由:(1)乙出獄後未滿16週歲,與未滿14週歲的****偶爾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因此,該行爲不構成犯罪;(2)乙犯非法拘禁罪時,其假釋考驗期已滿,不應再撤銷假釋並進行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