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卷四》綜合案例分析:刑法案例之脫逃罪

  刑法案例之脫逃罪

司考《卷四》綜合案例分析:刑法案例之脫逃罪

  【案情】

某地公安機關對涉嫌盜竊罪的張某訊問後,宣佈對其刑事拘留。考慮到需要押解張某去指認作案現場,公安人員沒有立即押解張某去看守所,而是採取給張某上手銬及關鎖於訊問室的方式將張某暫時看管在公安局訊問室內。不料,由於訊問室樓上裝修震動引起訊問室門鎖鬆動,張某趁機打開門鎖脫逃。

【分歧意見】對於張某是否構成脫逃罪,存在兩種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爲,張某既不是從羈押場所,又不是在押解途中逃走。張某雖已被公安機關宣佈刑事拘留,但尚未被押解,不處在押解途中的狀態。而公安機關的訊問室不是看守所的訊問室,不能被視做羈押場所。不符合脫逃罪中“依法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這一主體構成要件。 法律 教育網

第二種意見認爲,張某被公安機關宣佈刑事拘留後,暫時被控制在公安機關的訊問室內,此時的公安機關訊問室可以被視做看守場所的延伸。而且,張某在公安局訊問室內等待被公安人員押解去看守所的狀態亦應當視做處於“押解途中”的狀態,屬於被依法關押的情形,符合脫逃罪中“依法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這一主體要件。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

一、構成脫逃罪的關押情形有兩種:一是在羈押場所;二是在押解途中。本案例中,張某雖然是在公安機關訊問室內而不是在看守機關的羈押場所內脫逃的,但是,張某在被公安機關宣佈刑事拘留後,其人身自由已經被司法機關依法控制,此時,留置張某的公安機關訊問室應當被視做看守機關羈押場所的延伸,可以被視爲司法監管機關羈押場所之一部分。雖然,此時的羈押活動是由公安偵查人員實施的,不是由看守機關人員實施的`,但都應當視爲司法機關的羈押、監管活動的範疇。脫逃罪的本質特徵是妨害司法機關正常的監管、羈押活動,張某在已被宣佈刑事拘留後,從公安局訊問室內逃走的行爲,無疑妨害了司法機關正常的監管、羈押活動,妨害了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張某的脫逃行爲符合脫逃罪的本質特徵。

二、本案例中,張某已被宣佈刑事拘留,暫時留置在公安局訊問室內等待公安人員的押解,這種等待被押解的狀態是押解途中狀態的發端,張某實際上已經處於押解途中的實際狀態。事務的開端是事務發展過程的必經階段,張某在公安局訊問室內等待起解的狀態是押解途中的發端,屬於“押解途中”的一部分。第一種意見機械地理解了“押解途中”的含義。

三、關押具有空間的屬性,又有時間的屬性,刑法上所稱“關押”的含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人身自由被司法機關依法限制、控制、剝奪。也就是說,從時間屬性上看,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宣佈刑事拘留,從宣佈時開始,其人身自由就受到依法限制,無論其處在何處於何時等待起解,都已經處於被依法關押的狀態;從空間屬性上看,公安機關訊問室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被視做羈押場所的延伸。不能人爲地縮小“關押”的空間屬性和時間屬性,否則會對“羈押場所”、“押解途中”兩種情形作機械理解,進而得出錯誤結論。

  刑訴偵查程序案例

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盜竊被某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下是偵查人員李某對其單獨訊問的筆錄:

李某:被告示人王某,你知道你爲什麼被拘留嗎?

王某:不知道李某:根據我們掌握的證據你犯了盜竊罪,你如實交待一下你的問題。

王某:我沒有偷東西,我是被冤枉的。

李某:你要老實交待,頑抗是沒有出路的。

王某:我沒有罪,我要請律師。

李某:現在你不能請律師,你可以自己爲自己辯護。你要如實回答我的問題,你是怎麼盜竊林原家的財物的?偷了多少東西?

王某:我現在不想回答問題。我以前聽說不定期,在一些電影中也看到過,我享沉默權,可以不回答你的問題。李某:你可以不回答我的問題,但是,你要想清楚後果!李某:據我們調查,你一貫品行不端,曾經談過好幾個對象了,總是三心二意,始亂終棄,對不對?王某:什麼?你們無權過問我人私生活!

李某:政府的政策歷來是“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你如果老老實實交待罪行,問你什麼就回答什麼,我們可以放你出去。否則,我們可以關你一輩子!

問:上述訊問筆錄哪些方面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並分析理由。

  【參考答案】:

1.偵查人員不應單獨訊問犯罪嫌疑人。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偵查人員不得於2人2.偵查人員不應在開始訊問時,先讓其陳述犯罪事實。訊問時首先應問其是否有犯罪行爲。

3.偵查人員不應拒絕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要求。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有權聘請律師。

4.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不享有沉默權。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問題。

5.偵查人員不應要求犯罪嫌穎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犯罪嫌疑人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6.偵查人員不應說“你老老實實交待罪行,問你什麼就回答什麼,我們可以放你出去。否則,你們可以關你一輩子!”偵查人同不得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