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取消院長審批”開啓司法去行政化

廣州中院出臺相關文件,正式在兩級法院全面推進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工作,逐步取消案件審批制後,廣州法院的院長、庭長們審批案件的權限被大幅縮減,原則上他們不再審批合議庭法官辦理的案件結果。

2015“取消院長審批”開啓司法去行政化

廣州法院作爲司法改革試點單位,邁開了司法去行政化的關鍵一步:院長不再審批案件,將審判權真正交給合議庭和承辦法官,爲落實“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打牢基礎。

在以往法官隊伍素質整體不高的時期,爲防止差錯案件的出現,行政審批制被嫁接到了法院審判管理之中,庭長、院長審批制也的確起到了一定的把關作用。這就形成了不少法院司法裁判的模式:承辦法官們負責前期的案件庭審,最後落錘定音的卻是院長、庭長。這也形成了一個衆所皆知的事實:發給當事人的裁判文書上署名的法官往往不是決定案件裁判結果的人員,因爲案件裁判前還須層層上報至庭長、院長審批後才能正式下發。

在審批制下,法官責任制被弱化,獨立性不夠導致依賴性強,院長卻不得不把相當大的精力用在案件審批上,疲於聽案件彙報、看案卷材料。逐步取消審批制,就是逐步給院長減負,使院長從審批中解脫出來,做院長該做的事。那審批製取消後,院長該幹什麼呢?

院長首先是法官,這是其必然的'身份,而且一般都是法官中的精英。院長如果進入了法官員額,又不辦案,則是對有限的司法資源的浪費。取消審批制,院長就有了更多的精力可以參與案件審理,尤其是那些新類型案件、重大疑難案件、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等,院長要親自擔任審判長進行審理。

當然,在終身負責制下,院長也沒有免責的特權,自己主審的案件得自己負責,這也就排除了院長審案走過場的可能。但院長畢竟不是專職法官,還有大量的行政管理和黨務工作,如何合理確定院長辦案的數量,必須從實際出發、科學界定。

在審批權逐步取消的過程中,院長不能也不應該當“甩手掌櫃”,應當履行好領導與監督職責。根據中央政法委今年3月下發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院長因履行領導、監督職責,可以對正在辦理的案件提出指導性意見,但應當依照程序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由辦案人員記錄在案。

這就是說,院長基於領導、監督職責可以就個案提出意見,這種指導性意見只供合議庭和承辦法官參考,最終的決定權還是在法官手裏。記錄在案的好處在於釐清責任,法官沒有采納導致錯案的,責任肯定在法官;法官採納後導致的錯案,院長也應視情況承擔相應的責任。

院長在什麼情況下提出的指導性意見是屬於領導、監督職責,這一條是界定院長是否有權過問案件的關鍵。因而很有必要對此予以明確,不然,法官無所適從,院長也沒有權力邊界。就個案提出指導性意見,這是院長的事前監督。案件判決後,就個案質量進行評查,基於信訪、申訴等啓動案件複查等,這也是院長履行領導、監督職責的重要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