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試卷二《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模擬試題

  一、名詞解釋

2015司法考試卷二《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模擬試題

1.行政監察:是指國家監察機關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執行法律、法規、政策和決定、命令的情況進行監督、糾舉、懲戒違法、違紀行爲的活動。

2.行政關係: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發生的各種關係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係。

3.行政拘留:又稱治安拘留,是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

4.說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相對****利義務的決定時,要說明作出該決定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的制度。

5.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處理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裁決引起的行政爭議案件時,根據民事爭議當事人的請求,對相關民事爭議一併審理的活動。

  二、簡答題

6.簡述信賴保護原則的要求。

答:信賴保護原則要求:

1)、行政行爲具有確定力,行爲一經作出,未有法定事由和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撤銷、廢止或改變;

2、對行政相對人的授益行政行爲作出後,事後即使發現有輕微違法或對政府不利,只要行爲不是因相對人過錯所造成,亦不得撤銷、廢止或改變;

3)、行政行爲作出後,如事後發現有較嚴重違法情形或可能給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必須撤銷或改變此種行爲時,行政機關對撤銷或改變此種行爲給無過錯的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應給予補償。

7.簡述行政許可的特徵。

答:行政許可的特徵: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爲;

2、行政許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3、行政許可是授益性行政行爲;

4、行政許可的目的在於抑制公益上的危險或影響秩序的因素,確保財政收入;

5、行政許可是要式行政行爲。

8.簡述行政補償的適用範圍。

答:行政補償的適用範圍:

1)、政府採取的社會、經濟措施,造成個別或一部分人特定損失的,國家應予補償;

2)、國家合法採取的強制性行爲;

3)、公務合作者遭受損害,國家應予補償;

4)、因無過錯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害,國家應承擔補償責任;

5)、其他間接行爲所致損害。

  三、論述題

9.論我國行政法法源的種類。

答:我國行政法澎湖的種類:

1)、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

3)、行政法規(是國務院依憲法或法律授權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4)、地方性法規;

5)、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制定自 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6)、部門規章(指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發佈的規章);

7)、地方政府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以及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8)、法律解釋;

9)、條約與協定。

  四、案例分析題

10.1997年3月,S市嘉利來房地產有限公司向韓國大宇株式會社貸款興建嘉利來世貿廣場,並與其簽訂了《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該合同經S市房地產管理局登記生效。同年10月,嘉利來公司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外銷許可證。韓國大宇株式會社認爲土地使用權已經抵押,嘉利來公司無權不經抵押權人的同意預售在抵押土地上的新建房屋;爲此,韓國大宇株式會社緊急請求抵押合同登記機關S市房地產管理局予以保護,維護其合法權益。S市房地產管理局根據《S市房地產抵押辦法》(S市政府制定)的規定:“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土地上的建築物、附屬物(包括在抵押期限內的'新增部分)均爲抵押物的一部分”,遂作出決定:禁止嘉利來公司預售抵押土地上的新建房屋。而嘉利來公司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地產管理法》第5l條的規定,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後,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於抵押財產,所以他們有權預售抵押土地上的新建房屋,S市房地產管理局的行政決定違法。嘉利來公司遂請求法院撤銷S市房地產管理局“禁止預售抵押土地上新建房屋”的行政決定。

問題:

(1)《S市房地產抵押辦法》是本案的審查對象還是審查依據?爲什麼?

答:《S市房地產抵押辦法》是本案的審查對象。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對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爲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本案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爲是S市房地產管理局“禁售抵押土地上新建房屋”的行政決定,而該行政決定是根據《S市房地產抵押辦法》作出的。根據我國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規定,《S市房地產抵押辦法》不是人民法院行政審判的依據,而應成爲本案的審查對象。

(2)本案應如何選擇法律的適用?爲什麼?

答:本案應選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地產管理法》,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爲依據。

11.2008年4月,DY市嘉業房地產開發公司根據DY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東營河綜合治理工程概算和招標方案的批覆》文件向DY市規劃局申請辦理東營河綜合治理工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DY市規劃局經審覈,認爲DY市嘉業房地產開發公司申請的東營河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材料符合用地規劃,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爲DY市嘉業房地產開發公司核發了東營河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但是此行爲卻遭到利害關係人DY市益方置業集團的申訴。益方置業集團聲稱早在1996年6月他們就取得了東營河建設許可用地範圍內的部分土地使用權,依法享有對該地段部分土地50年的使用權。益方置業集團認爲DY市規劃局核發的嘉業房地產開發公司東營河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行爲侵犯了益方置業已有的同一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於是益方置業集團向省建設廳申請行政複議。省建設廳作出了維持行政複議決定書。益方置業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被告DY市規劃局核發的嘉業房地產開發公司東營河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