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新大綱詳解:民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1.新增7個考點

司法考試新大綱詳解:民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1)具體行政行爲的一般合法要件中增加“無明顯不當”

(2)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新增“依法受理、依法應訴原則”

(3)應予受理的案件新增了4個考點:行政確權案件、徵收、徵用案件、行政給付案件、行政合同(協議)案件

(4)行政案件審理中的特殊制度,新增了1個考點:“調解的適用”。

  2.刪除或合併7個考點

(1)具體行政行爲的一般合法要件,“不得超越職權、不得濫用權利”2個考點合併爲1個:“不得超越職權和濫用權利”。

(2)起訴與受理,“對起訴的審查、審查的結果”2個考點合併爲1個:“對起訴的審查和處理”

(3)行政訴訟的一審程序,將“審理前的準備、審理程序”修改爲“第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

(4)涉外行政訴訟,刪除“涉外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1個考點

(5)應予受理的案件,刪除4個考點:撫卹金案件、國際貿易行政案件、反傾銷行政案件、反補貼行政案件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新增知識點
1.第四章 具體行政行爲的一般合法要件中增加“無明顯不當”;
2. 第十一章 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新增“依法受理、依法應訴原則”;
3.第十二章 應予受理的案件新增了4個考點:行政確權案件、徵收、徵用案件、行政給付案件、行政合同(協議)案件;
4. 行政案件審理中的特殊制度,新增了1個考點:“調解的.適用”。
刪除或調整知識點:
1. 第四章 具體行政行爲的一般合法要件,“不得超越職權、不得濫用權利”2個考點合併爲1個:“不得超越職權和濫用權利”;
2.第十二章 應予受理的案件,刪除4個考點:撫卹金案件、國際貿易行政案件、反傾銷行政案件、反補貼行政案件;
2.第十二章 應予受理的案件調整1個考點:原“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案件”,調整爲“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案件”;
3.第十五章 起訴與受理,“對起訴的審查、審查的結果”2個考點合併爲1個:“對起訴的審查和處理”;
4.第十五章 行政訴訟的一審程序,將“審理前的準備、審理程序”調整爲“第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
5.第十五章 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妨害行政訴訟行爲的排除、案件的移送和司法建議”調到第十六章 行政案件審理中的特殊制度;
6.第十六章 涉外行政訴訟,刪除“涉外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1個考點。
修訂的法律法規:
1.新修訂《立法法》;
2.新修訂《行政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