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增7個考點
(1)具體行政行爲的一般合法要件中增加“無明顯不當”
(2)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新增“依法受理、依法應訴原則”
(3)應予受理的案件新增了4個考點:行政確權案件、徵收、徵用案件、行政給付案件、行政合同(協議)案件
(4)行政案件審理中的特殊制度,新增了1個考點:“調解的適用”。
2.刪除或合併7個考點
(1)具體行政行爲的一般合法要件,“不得超越職權、不得濫用權利”2個考點合併爲1個:“不得超越職權和濫用權利”。
(2)起訴與受理,“對起訴的審查、審查的結果”2個考點合併爲1個:“對起訴的審查和處理”
(3)行政訴訟的一審程序,將“審理前的準備、審理程序”修改爲“第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
(4)涉外行政訴訟,刪除“涉外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1個考點
(5)應予受理的案件,刪除4個考點:撫卹金案件、國際貿易行政案件、反傾銷行政案件、反補貼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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