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試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變動內容

引導語:《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是高等學校法學專業的核心課程之一,同時也是一門重要的應用法學學科。 以下是本站小編分享給大家的2017司法考試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變動內容,歡迎閱讀!

2017司法考試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變動內容

 2017年司法考試大綱《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變動內容:

章節2016年大綱內容2017年大綱新增(修訂)內容
第二十章 第二節

第二十章 司法賠償 第二節 司法賠償範圍

第二十章 司法賠償 第二節 司法賠償範圍 新增: 民事、行政司法賠償範圍(違法採取先予執行措施的'賠償)

 附錄:法律法規目錄

刪除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

新增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7國家司法考試報名條件

  1.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報名參加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4)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放寬報名學歷條件的政策適用詳見司法部公告);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學校2018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其學歷學位證書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符合報考學歷學位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公證員執業證的;

(3)被處以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或者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4)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騙取報名的。

3.已經領取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已經領取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以上畢業證書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