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中設證推理的知識點

導語:這是司法考試中,《法理學》設證推理的知識點,你準備好了嗎?

《法理學》中設證推理的知識點

1.設證法的含義

設證法並不屬於傳統邏輯的範疇,而是由美國人Ch.S.皮爾士所創立的一種獨特的邏輯方法。該方法系從一個已知的一般規律加上各種已知的特殊中,推斷出未知的特殊。皮爾士在研究邏輯推理時發現,我們時常都會面對某種很奇怪的情況,只有假設它是某個普遍規則的實例,這種情況才能得到說明,於是我們便會自覺地採納這個假定。這種思維過程就是設證法,

 2.設證法舉例

(1)白豆案例

由已知:1.所有從這個口袋拿出的菜豆是白色的;2.這些菜豆是白色的;可得出結論:這些菜豆是從這個口袋裏拿出的.。

(2)魚化石案例:

由已知:1.所有的海洋魚類都生活在大海中;2.在某塊內陸發現了海洋魚類化石;由此可得出結論:這片大陸曾經是海洋。

(3)皮爾士的親身經歷

有一次皮爾士去土耳其,在從碼頭到目的地路上,他遇到一個男人騎在馬上,4個馬伕爲他撐着遮陽篷。他想到只有當地省長才有如此排場,於是推論那個騎馬的男人就是省長。這是設證法在日常生活中的一個具體運用。法律敎育 網

 3.設證法的可靠性

設證法作爲一種邏輯方法具有太強的假設性,而其結論甚至比歸納和類推所得出的結論還要不可靠得多。這是因爲歸納法是由諸多相似的個性推導出一個未知的共性,而類推則是由較多個性特徵的相似性推導出另一些較少的未知特徵的相似性。兩者都是有較多的已知證據推導出較少的未知結論,而設證則是僅僅從個別特徵的相似性就推導出另一個未知的特徵的相似性。其結論必然是極不可靠的。相比較而言,設證作爲一種邏輯方法似乎已經違背了傳統邏輯對於確定性的執著追求。其在方法上更多的起着提供假說的作用,而非直接由其產生具有說服力的結論。

 4.設證法在法學中運用

設證法在一般法律活動中主要運用於刑事偵查。而具體到法律推理中設證法則主要運用於從已知特殊由規則推論到未知特殊,從案件(結論)經由規則推論到案件。它帶有從結論發現法律的味道。

設證法是一種不甚可靠的或然性邏輯,其本身不能像歸納與演繹一樣總結出固定的邏輯推論形式,且設證法的運用受到非邏輯因素的影響太深(個人知識水平、主觀偏向、經驗程度乃至外力的干預都會對設證法的效力產生直接影響)。因此設證法的有效性是很難保證的,但它對於法律發現的意義又格外重大。因此爲設證法創設若干保證其有效性的基本準則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