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國際法》複習講義

國際法是西方世界的三重發展過程的產物:即中世紀的歐洲社會瓦解,進入近代歐洲社會的過程。接下來小編爲大家編輯整理了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國際法》複習講義,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年國家司法考試《國際法》複習講義

國際責任的構成和形式

  一、 國際責任的構成

(一) 歸責原則

1、 傳統國際法採取過錯責任原則

2、 現代國際法傾向於引進和採取無過錯責任原則

(二) 國家不當行爲的要件

國家不當行爲指國家違反國際法義務的行爲。

1、 歸因於國家,包括:

(1) 國家機關的行爲

(2) 經授權行使政府權利的其他實體的行爲

(3) 實際上代表國家行事的人的行爲

(4) 別國或國際組織交與一國支配的機關的行爲

(5) 上述可歸因於國家行爲的國家機關和國家授權人員的行爲,一般也包括他們以此種資格執行職務內事項時的越權或不法行爲

(6) 叛亂運動機關的行爲

必須是已經和正在組織新國家叛亂運動的行爲,被視爲新國家的行爲;在一國領土上被承認爲叛亂運動的機關自身的行爲不被視爲國家行爲。(產生國際責任,但不產生屬於目前所屬國家的國際責任)

(7) 一個行爲可歸因於幾個國家時,相關國家對於其各自相關的行爲承擔單獨或共同責任

對於某些特定人員,如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部長及外交使節,由於其在對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及享有的在外國的特權與豁免,對於他們在國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爲,除非特別說明,國家一般也承擔相關的責任。此外,一般私人或私人團體本身對外國或外國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國家責任,但是該行爲如果由於國家的失職造成,或國家對該行爲進行縱容,則可能引起國家對本身失職或放縱行爲的責任,這也稱爲間接責任。

2、 違背國際義務,包括

(1) 國際不法行爲指對一般國際義務的違背

(2) 國際罪行對於保護國際社會根本利益至關緊要的義務的違背

 二、 排除不當性的情況

(一) 同意(義務國違背義務是同意國同意的,同意必須是事先的,自願的,明確的,且不違反國際強行法)

(二) 對抗與自衛

(三)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四) 危難或緊急狀態

三、 國際責任的形式

(一) 終止不當行爲

(二) 恢復原狀

(三) 賠償

(四) 道歉

(五) 保證不再重犯

(六) 限制主權

 國際責任制度的新發展

一、 國際刑事責任問題(戰爭罪下確立了雙罰原則,將國際法主體擴張至個人)

(一) 雙罰原則

對於從事嚴重違反國際法的國際罪行的國家,在國家承擔國家責任的同時,也追究負有責任國家的領導人的個人刑事責任。

(二) 國際罪行

國際法中的國際罪行一詞,包括兩種含義:

1、 本章所指的國家嚴重違背其國際義務的一種國家不當行爲

2、 由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傢俱有普遍管轄權或懲治義務的某些個人犯罪,如劫機、海盜、販毒等,屬個人罪行,不存在國家刑事責任問題,通常由國內法院進行管轄和審判

二、 國際賠償責任問題(國家對其外空行爲和核損害應承擔絕對責任)

(一) 國家責任制度

由國家承擔對外國損害的責任。

(二) 雙重責任制度

國家與營運人共同承擔對外國損害的賠償責任。一般是在營運人不足賠償的情況下。

(三) 營運人賠償

無論營運人是國家或私人企業,都由承運人直接承擔有限賠償責任。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

一、國際法與國內法關係的理論

A.一元論:認爲二者同屬一個法律體系;

B.兩元論或平行說:認爲二者是不同的法律體系,各自有其不同性質、效力根據、調整對象和適用範圍,互不隸屬各自獨立;

C.一元與二元這間。目前多數學者持這種觀點。

二、國際法與國內法關係的實踐

A.除了牽扯到由此產生的因違背國際法義務而承擔國家責任的情況外,原則上處理這個問題是一國國內法事項;

B.國際法包括成文條約,也包括不成文的.國際習慣;

C.條約一般地只對締約國具有拘束力;

D.國際法與國內法衝突的解決也包括習慣和條約兩個方面。

三、國際法在我國國內的適用問題

A.在憲法中將堅持和遵守作爲國際法基本原則核心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寫入其中;

B.條約的直接適用、條約與相關國內法並行適用、條約須經國內立法轉化才能適用三種情況;

C.民商事範圍內中國締結條約與國內法有不同規定的部分在國內可以直接適用,保留條款除外;

D.民商事以外的條約能否在中國國內直接適用需要根據與該條約相關的法律規定,結合條約本身的情況進行具體考察才能作出恰當結論;

E.民商事範圍內條約與國內法衝突時條約可以優先適用;

F.憲法未規定國際習慣在國內法中的地位;

G.排除WTO協議文件在中國法院的直接適用,在WTO協議在國內的實施方面我國將傾向於主要採取“轉化”的方式;

國際法與國內法關係的實踐;國內法不能改變國際法的原則、規則;國家不得以其國內法規定來對抗其承擔的國際義務,或以國內法規定作爲違背國際義務的理由來逃避其國際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