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法理學:關於公正原則的內容

關於公正原則的內容大家有了解多少嗎?下面yjbys考試網小編爲大家分享了司法考試法理學:關於公正原則的內容,供大家參考。

司法考試法理學:關於公正原則的內容

首先,對任何違法、違約的行爲都應依法追究相應的責任。

這是矯正公正的`要求。 趙汀陽指出:“放棄或忽視懲罰性公正,這種做法本身就是一種不公正,而且等於是一種分配上的不公正,因爲如果不以正義的暴力去對抗不正義的暴力,不去懲罰各種作惡,就意味着縱容不正義的暴力和幫助作惡,也就等於允許惡人謀取不成比例的利益和傷害好人。”

第二,責任與違法或損害相均衡。

即要求法律責任的性質、種類、輕重要與違法行爲、違約行爲以及對他人造成的損害相適應。即人們通常所說的“罰當其罪”。

第三,公正要求綜合考慮使行爲人承擔責任的多種因素,作到合理地區別對待。

第四,公正要求在追究法律責任時依據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責任,非依“正當的法律程序”,不得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公正要求同樣案件同樣處理,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六,追究法律責任應當有助於增進人類社會的共同福利。有時,法官在決定是否追究某種行爲的法律責任時,會遇到“無法可依”或者“有法難依”而又必須作出判決的情形。“增進人類社會的共同福利”應當是此時法律推理所應依據的最高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