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司法考試的相關內容及政策規定

導語:關於司法考試的相關內容,你知道多少?若是不夠了解的話,本站小編來給你講解一下。

關於司法考試的相關內容及政策規定

 一、司法考試簡介

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具體說來,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資格以及律師資格、公證員資格的取得,必須以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爲前提。同時,大部分公司的法務部門也會優先錄用取得司法資格的應聘者。如果你羨慕他們在社會上得到大家尊重,取得較高的社會地位和較高的收入,也想成爲他們中間的一員。那麼,你所必須通過的入門考試就稱之爲“國家司法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每年舉行一次,一般在9月進行。 前身爲律師資格考試,自2002年後,吸收檢察官考試和法官考試兩類系統內部職業資格考試考覈,改爲國家統一司法考試。

二、政策

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六條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繼續在部分地方放寬擔任法官檢察官學歷條件的通知》、《司法部關於繼續在部分地方放寬擔任律師學歷條件的通知》精神,經研究,現就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自2007年5月起至2011年12月31日,下列地方的國家司法考試報名學歷條件可以放寬爲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的自治縣、自治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

二、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

三、西部地區(除西藏外)11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縣(包括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級市、區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

四、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

 三、鑑定方式

國家司法考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司法部制定並公佈的《2016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作爲命題依據。

2016年國家司法考試採用閉卷、筆試方式。考試分爲四張試卷,每張試卷分值爲150分,四卷總分爲600分。試卷一、試卷二、試卷三爲機讀式選擇試題,試卷四爲筆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書、論述試題。各卷科目爲:

試卷一:綜合知識。包括: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製度);

試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書、論述。包括: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法理學、憲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

國家司法考試採用閉卷、筆試方式。考試分爲四張試卷,每張試卷分值爲150分,四卷總分爲600分。試卷一、試卷二、試卷三爲機讀式選擇試題,試卷四爲筆答式實例(案例)分析試題。

 四、報考條件

2016年司法考試報考條件

報名

(一)報名條件

1.符合以下條件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4)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5)品行良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十四個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所轄縣(縣級市、區)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的縣(縣級市、區)(不屬於國家或者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的縣級市、區除外);內蒙古、廣西、四川、貴州、雲南、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區所轄縣(縣級市、區);重慶、陝西省(市)所轄縣(包括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級市、區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學歷條件放寬爲高等學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放寬報名學歷條件的適用以報名人員報名時戶籍爲準,報名時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可以申請享受放寬政策。

普通高等學校2017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其學歷學位證書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符合報考學歷學位條件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公證員執業證的;

(3)被處以二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或者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4)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騙取報名的。

3.已經領取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已經領取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以上畢業證書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