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資格考試民訴與仲裁應試技巧

導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司法考試是司法部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考試合格授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始於2001年,國家司法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其前身的主體是律師資格考試。根據現行的制度,除非在司法考試製度建立前就已經取得執業資格,否則要擔任律師、法官、檢察官和公證員,就必須通過統一司法考試。自2002年改爲司法考試。由於其難度和非常低的通過率,有“中國第一考”之稱。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統一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司法資格考試民訴與仲裁應試技巧

2005年國家統一司法資格考試在二十餘萬名考生的急切期盼中開始,又匆匆在衆多考生的嘆息聲中結束,就如網上有評論說:今年的考試猶如變臉大師在表演變臉絕技,讓人還來不及反應過來,也未看清這場考試的真實面目就謝幕了,好多人一下子回不過神來,更讓人感覺司法資格考試有些高深莫測。總之,一句話,難,甚至怪是今年考生的普遍感受。

反觀今年國家司法資格考試中民事訴訟法與仲裁法部分的試題,雖然也有一定的難度,然而,就總體而言還是體現了以下幾大特點:第一、考查的知識點基本未變。就今年國家司法資格考試中民事訴訟法與仲裁法部分所涉及的考查知識點來看,基本上與以往考查的知識點沒有太大變化,主要圍繞本學科中的重點知識進行考查。民事訴訟法中如管轄制度中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與專屬管轄的確定,協議管轄的條件;當事人制度中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非實體當事人的運用;證據制度中證據種類的運用、證明責任的分配;審判程序中仍然主要集中於法院如何處理訴訟案件的'審判程序,即一審程序、二審程序與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中的執行管轄、執行措施等。仲裁製度中仍然主要集中於仲裁與民事訴訟的關係、仲裁協議的效力及其判斷、仲裁程序中的財產保全、仲裁和解、司法監督後當事人的權利等學科中的重點問題。

第二、考試分值相對穩定並注重對司法解釋內容的考查。就國家司法資格考試中民事訴訟法與仲裁法部分所涉及的分值來看,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不定項選擇題與傳統問答式案例分析題的分值基本上維持在75分左右,今年是71分。不過,因今年第四卷第七道分析題(25分)中至少第一問完全是一道民事訴訟法的試題,因此,今年民事訴訟法與仲裁法的總分值爲80分以上,約佔國家司法資格考試總分數的七分之一,足見民事訴訟法與仲裁法在國家司法資格考試中所佔地位的重要。不過,就考查的具體內容來看,民事訴訟法與仲裁法部分的考查基本上還是針對法條內容的考查,尤其是重點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若干規定》等。

第三、考查內容的理論性增強。雖然國家司法資格考試中民事訴訟法與仲裁法部分的考查主要集中於法律規定的考查,然而與以往大多主要直接考查某一法律規定的具體內容不同,今年明顯側重於以某一知識點爲基點,綜合性考查若干法律條文的規定,如單項選擇題第36題以管轄的適用這一知識點爲基點,既考查了督促程序這一非訟程序的管轄適用,又考查了涉外不動產管轄這一既涉及涉外問題又涉及不動產問題的法定管轄的適用,還考查了級別管轄與協議管轄的適用。這一變化充分說明今年的國家司法資格考試試題明顯增加了對學科基本理論知識點及其理論深度的考查,這就要求考生不僅需要熟悉法律條文所規定的具體內容,而且更重要的是在熟悉法條的基礎上理解法律條文背後所蘊涵的法理,當然,這也就意味着背背法條即可通過資格考試的時代已經結束。

第四、考試題型有所變化,增加了考試的難度。與以往司法資格考試的試題相比較,今年在民事訴訟法部分的一個較大變化即增加了分析題的考試,這使得考試的難度有所增加,但同時也反映出司法資格考試越來越貼近社會實踐。衆所周知,法律是社會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法律來源於生活,運用於生活,如第四卷第七題分析題所涉及的從超市搜查顧客揹包事件探討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就是近年來社會與司法實踐部門所廣泛關注的一大熱點問題。雖然該題以分析題的形式考查大家對民事訴訟基本原理的掌握與運用,具有一定的難度;然而,該分析題的第一問實際上還是關於民事訴訟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問題的考查,如人民法院判決的內容不得超出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範圍,舉證責任的分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等基本理論問題,而且這些問題實際上均體現了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即當事人的私權處分問題。可見,該問題實質上是以難度較深的新題型考查傳統重點知識點。至於第二問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官自由裁量權、精神損害賠償、企業安保措施等方面選擇其一進行分析論述則可以綜合考查考生的法學理論功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