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知識點:審理與裁決

  (一)仲裁審理

2016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知識點:審理與裁決

涉外仲裁案件以不公開開庭審理爲原則。如果雙方當事人要求公開審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開審理的決定。如果當事人申請或經其同意,仲裁庭認爲不必開庭審理的,可以只依據書面文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

涉外仲裁以中文爲正式語文,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仲裁庭開庭時,如果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證人需要語文翻譯,可以由仲裁委員會提供譯員,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提供譯員。

當事人應對其申請、答辯和反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出證據。仲裁庭認爲必要時可自行調查事實,收集證據。仲裁庭也可以就案件中的專門問題向中國或外國專家或鑑定人諮詢或者指定其進行鑑定。當事人提出的證據由仲裁庭審定,專家報告和鑑定報告由仲裁庭決定是否採納。

仲裁庭開庭審理時,一方當事人不出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審理並作出缺席裁決。

開庭審理時仲裁庭可以作庭審筆錄及/或錄音。仲裁庭認爲必要時,可以列出庭審要點,並要求當事人及/或其代理人、證人及/或其他有關人員在庭審要點上簽字或蓋章。

  (二)和解

仲裁案件,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自行達成和解,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其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裁決書結案,也可以申請撤銷案件。在仲裁庭組成前申請撤銷案件的,由仲裁委員會祕書長作出決定;在仲裁庭組成後申請撤銷案件的,由仲裁庭作出決定。當事人就已經撤銷的案件再提出仲裁申請時,由仲裁委員會主任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委員會之外通過調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憑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與和解協議,請求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按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仲裁裁決。

  (三)調解

如果雙方當事人有調解願望,或一方當事人有調解願望並經仲裁庭徵得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進行過程中對其審理的案件進行調解。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認爲適當的方式進行調解。仲裁庭在進行調解的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終止調解或仲裁庭認爲已無調解成功的可能時,應停止調解。在仲裁庭進行調解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庭之外達成和解的,應視爲是在仲裁庭調解下達成的和解。經仲裁庭調解達成和解的,雙方當事人應簽訂書面和解協議;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應當根據當事人書面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裁決書結案。如果調解不成功,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在其後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對方當事人或仲裁庭在調解過程中發表過的、提出過的、建議過的、承認過的以及接受過的`或否定過的任何陳述、意見、觀點或建議作爲其請求、答辯及/或反請求的依據。

  (四)裁決

對涉外仲裁案件,仲裁庭應當根據事實,依照法律和合同規定,參考國際慣例,並遵循公平合理原則,獨立公正地作出仲裁裁決。

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時,仲裁裁決依全體仲裁員或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意見可以做成記錄附卷。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仲裁裁決依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仲裁庭在其作出的仲裁裁決中,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裁決的日期和地點。當事人協議不願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以及按照雙方當事人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裁決的,可以不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除非仲裁裁決依首席仲裁員意見或獨任仲裁員意見作出,仲裁裁決應由多數仲裁員署名。持有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在裁決書上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均不影響裁決書效力。裁決書應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仲裁裁決作出的日期即爲其發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仲裁庭認爲必要或者當事人提出經仲裁庭同意,仲裁庭可就案件的任何問題作出中間裁決或部分裁決。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中間裁決,不影響仲裁程序的繼續進行和仲裁庭作出最終裁決。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