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商法中保險法考點-保險公司

商法包括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企業破產法、票據法、證券法、保險法、海商法等一系列內容,在這裏yjbys爲大家講解保險法的一些考點。希望對大家司法考試有所幫助!

司考商法中保險法考點-保險公司

  (一)保險公司的概念

依照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是指經過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經營保險業而設立的專營保險業務的公司。

  (二)保險公司的設立

保險公司的設立首先應當適用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公司法以及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1.保險公司的設立條件。

(1)主要股東有持續盈利的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

(2)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保險公司的章程是規範保險公司業務經營活動和組織結構的行爲準則,也是保險法和公司法要求的保險公司必須具備的法律文件,是成立保險公司的必要條件。

(3)有符合保險法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設立保險公司,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爲人民幣2億元。保險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爲實繳貨幣資本。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業務範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是不得低於前述法定的最低限額即2億元人民幣。

(4)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2.設立保險公司的程序。

(1)申請和審查。設立保險公司,應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規定的文件資料。這些文件資料包括:設立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籌建方案;投資人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背景資料,經會計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投資人認可的籌備組負責人和擬任董事長、經理名單及本人認可證明;等等。

(2)審批。在我國,對保險公司的設立採取許可主義,設立保險公司,必須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審批部門對設立保險公司的條件進行實質審查。審批部門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3)登記。經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由批准部門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並憑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是保險公司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和經營保險業的合法憑證。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籌建通知之日起1年內完成籌建工作;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三)保險公司的變更、終止與清算

1.保險公司的變更。保險公司的變更是指保險公司的名稱、組織機構、業務範圍等方面的變化。保險法第84條規定,保險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1)變更名稱;(2)變更註冊資本;(3)變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4)撤銷分支機構:(5)公司分立或者合併;(6)修改公司章程:(7)變更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以上的股東,或者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8)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2.保險公司的終止。保險公司的終止是指保險公司的消滅。保險法第93條規定:保險公司依法終止其業務活動,應當註銷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保險公司終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項:

(1)解散。保險法第89條規定: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應當指出,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分立、合併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2)破產。保險法第90條規定:保險公司有企業破產法第2條規定的情形,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3)保險公司破產時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①所欠職工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②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③保險公司欠繳的除第①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所欠稅款:④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公司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四)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和外國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同樣需要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但分支機構不能取得法人資格,故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外國保險公司可以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該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地位,其民事責任由外國保險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