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從業《法律法規》要點:保障基金的管理

導語: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以下簡稱保障基金)是在期貨公司嚴重違法違規或者風險控制不力等導致保證金出現缺口,可能嚴重危及社會穩定和期貨市場安全時,補償投資者保證金損失的專項基金。

期貨從業《法律法規》要點:保障基金的管理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監管

第十三條中國證監會、財政部可以指定相關機構作爲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代爲管理保障基金。

第十四條對保障基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穩健的原則,保證保障基金的安全。

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債券(包括中央銀行票據)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以及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方式。

第十五條保障基金應當實行獨立覈算,分別管理,並與保障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其他資產有效隔離。

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編報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使用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報送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

第十六條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及期貨公司,應當妥善保存有關保障基金的財務憑證、賬簿和報表等資料,一確保財務記錄和檔案完整、真實。

第十七條財政部負責保障基金財務監管。保障基金的年度收支計劃和決算報財政部批准。

第十八條中國證監會負責保障基金業務監管,對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覈查。

中國證監會定期向保障基金管理機構通報期貨公司總體風險狀況。存在較高風險的期貨公司應當每月向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提供財務監管報表。

  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因嚴重違法違規或者風險控制不力等導致保證金出現缺口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決定使用保障基金,對不能清償的投資者保證金損失予以補償。

第二十條 對期貨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保障基金按照下列原則予以補償:

(一)對每位個人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部分全額補償,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九十補償;

(二)對每位機構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部分全額補償,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八十補償。

現有保障基金不足補償的,由後續繳納的保障基金補償。

第二十一條 使用保障基金前,中國證監會和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監督期貨公司覈實投資者保證金權益及損失,積極清理資產並變現處置,應當先以自有資金和變現資產彌補保證金缺口。不足彌補或者情況危急的,方能決定使用保障基金。

第二十二條 對投資者因參與非法期貨交易而遭受的保證金損失,保障基金不予補償。

對機構投資者以個人名義參與期貨交易的,按照機構投資者補償規則進行補償。

第二十三條 動用保障基金對期貨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進行補償後,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取得相應的受償權,可以依法參與期貨公司清算。

第二十四條 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保障基金的使用、補償、追償等情況報告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