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期貨從業《法律法規》要點: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導語:期貨交易所是買賣期貨合約的場所,是期貨市場的核心。它是一種非營利機構,但是它的非營利性僅指交易所本身不進行交易活動,不以盈利爲目的不等於不講利益覈算。我們一起來看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的考試內容吧。

2017期貨從業《法律法規》要點: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1.期貨交易所分爲 會員制和公司制的組織方式

會員制註冊資金分爲均等份額由會員出資認繳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採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形式

由證監會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終止

1.期貨交易所還需要履行下面的職責:

制定並實施交易所的交易規章和細則

發佈市場信息 監督會員 制定交割倉庫 期貨保證金和期貨市場的參與者的期貨業務

查處違規行爲

2.申請設立期貨交易所,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申請書,章程和交易規章草案,經營計劃,會員或者股東名單,理事會候選人或者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名單和簡歷

任用的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和簡歷,場地 設備 資金證明文件和說明情況

3.期貨交易所章程應該有下列的事項:

設立目的和職責,名稱住所和營業場所,註冊資本以及構成,營業期限,組織機構的組成,職責,任期和議事規則

管理人員的產生 任免和職責

基本業務 ,風險準備金管理,財務會計,內部控制制度

變更,終止的條件 程序和清算辦法

章程修改程序 在章程中規定的其他事情

4.另外會員制期貨交易所還應該載明下列事項:

會員資格和管理方法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對會員的紀律處分

5.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期貨交易,結算和交割制度

風險管理制度和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程序

保證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期貨交易信息的發佈方法

違規違約行爲及其處理方法

交易糾紛的處理方式

需要在交易對着中註明的其他事項

6.期貨交易所合併 分立 名稱變更 由證監會批准

7.期貨交易所聯網交易的 應當於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告證監會

8.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期限滿了。會員大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的。,需要證監會批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1.會員制交易所的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行使的權利有:

審定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則和修改方案

選舉和更換會員理事審議 批准理事會和總經理的工作報告。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決算報告。風險準備金使用情況。

決定增加或者減少期貨交易所註冊資金

決定期貨交易所的合併 分立 解散和清算事項

決定期貨交易所理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2.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 每年召開一次。

但是有下列情況的應該召開臨時的會員大會

會員理事不足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人數的2/3

1/3 以上會員聯名提議

理事會認爲必要的

3.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 在會議前10天通知會員,只有2/3以上會員參加纔有效,結束10日內 大會的全部文件報告給證監會

理事會每一屆任期3年。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會員大會負

4.理事會行使下列的職權

召集會員大會 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制定期貨交易所的章程 規章和修改的草案提交會員大會審定

審議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決算 和交易所合併 分立解散和清算方案 交會員大會通過

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置 會員的接納和退出 違規行爲的處分 期貨交易所的變更名字住所和營業場所

審議 章程和交易規章的細則和方法。結算擔保金的使用情況。風險準備金 總經理提出的規劃和年度工作報道。 對外的投資計劃

監督總經理組織實施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情況。監督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規章的遵守。

組織期貨交易所年度的財務彙集報告 審計工作。

5.理事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 其中 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證監會委派。

6.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 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由證監會提名 理事會通過。理事長不兼任總經理。

7.理事長的職權:

主持會員大會 理事會會議和日常的工作。

組織協調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8.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前10天通知所有的理事

有下列情況之一,應該召開理事會

1/3的理事聯名提議

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

中國證監會提議

理事會2/3以上理事出席纔有效,1/2表決通過採有效

會議結束後10天內將會議決議報告證監會

9.期貨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干個 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由證監會任免 總經理每一屆任期3年,連任不過兩屆

總經理是期貨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當然理事

總經理的職權:

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通過的制度和決議

支持期貨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根據章程和交易規章制定有關細則和辦法

決定結算單保金的使用

擬定風險準備金的`使用方案

實施經批准的期貨交易所發展規劃 年度工作計劃

批准期貨交易所對外投資計劃

擬定期貨交易所財務預算方案 決算報告

擬定期貨交易所合併 分立 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決定期貨交易所機構設置方案 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員

決定期貨交易所員工的工資和獎懲

10.期貨交易所任免中層管理人員 應當在決定之內起10日內向證監會報告

第二節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

1.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所設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是期貨交易所的權利機構 由全體股東組成。

2.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 監事。

審議批准董事會 監事會和總經理的工作報道

決定期貨交易所董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期貨交易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會議結束後10日內將文件報到中國證監會

3.期貨交易所設董事會,每一屆任期3年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的權利

召集股東大會會議 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擬定期貨交易所章程 規則 和修改草案提交股東大會審定

審議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 決算報告 審議期貨交易所合併分立 解散和清算方案提交股東大會通過。

督促總經理組織實施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情況

4.期貨交易所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2人,由中國證監會提名 董事會通過,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和日常工作

2. 組織協調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3.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工作結束10日內 文件報告給中國證監會。

5.期貨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 副總經理若干個。總經理 副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總經理每屆任期3年 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總經理行使下面權利:

組織實施股東大會 董事會通過的制度和決議

6.期貨交易所設監事會 每屆任期3年。監事會成員不的少於3人,監事會設主席1人 副主席1-2人,

監事會行使下列權利:

檢查期貨交易所財務

監督期貨交易所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行爲

向股東大會會議提出提案

會議在10日內 報告給中國證監會

  第四章 會員管理

1.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參加會員大會 行使選舉權 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從事規定的期貨交易 結算和交割等業務

使用期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設施 獲得有關期貨交易的信息和服務

按規定轉讓會員資格

聯名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按照期貨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行使訴訟權

2.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法律 章程 交易規則

按規定繳納費用 執行會員大會 理事會決議 接受交易所監督管理

公司制交易所還能夠行使審訴權

3.期貨交易所對接受會員結算 結算會員對非結算會員結算 非結算會員對受託客戶結算

結算會員由 交易結算會員 全面交易結算會員和特別結算會員組成

  第五章 基本業務規則

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保證金只能用於擔保期貨合約的履行,不得查封 凍結釦劃或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分爲 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

4.保證金包含的內容:

向會員收取保證金的標準和形式

專用的結算賬戶會員結算準備金的最低餘額

5.期貨交易所可以接受的一下有價證券衝抵保證金:

期貨交易所認定的標準倉單

可流通的國債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有價的證券。

6.有價證券衝抵的金額不的高於如下標準:

有價證券基準即使價值的80%

會員在期貨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實有貨幣資金的4倍

但是期貨交易的相關虧損 費用 貸款 和稅收 應當以貨幣資金支付不得以有價證券衝抵金額支付。

7.結算擔保金分基礎結算擔保金和便佛那個結算擔保金

8.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手續費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

期貨交易實行限倉制度和套期保值審批制度

9。有違反交易規則的可以做如下的措施:

限制入金 開倉 出金 提高保證金 限期平倉 強行平倉

10.期貨出現同方向的連續漲跌停 可以採取調整漲跌停的幅度和保證金的增加,減倉來化解一部分倉位。

11.期貨交易所宣佈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暫停交易不得超過3個交易日。

12.期貨交易所發佈的信息有:即時行情 持倉量成交量排名情況 。

期貨交易所對期貨交易 結算 交割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20年。

  第六章 監督管理

1.未經批准期貨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 未經 允許不得在任何盈利性組織中兼職

期貨交易所工作人員與本人或者親戚有利害關係的期限應該回避。

2.期貨交易所應該向證監會履行的報告義務:

每一年度結束後 4個月內提交 經具證券 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每一季度結束後15日內 沒一年度結束後30日內提交有關經營的情況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章執行情況的季度和年度工作報道

3.以下情況期貨交易所需向證監會報告:

發現期貨交易所工作人員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 規章 政策的行爲

期貨交易所涉及佔其淨資產10%以上或者對其經營風險由較大影響的訴訟

重大的財務支出投資事項以及可能帶來的較大的財務和經營風險的重大財務決策

  第七章 法律責任

1.期貨交易所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以1-5倍罰款不滿10W處以10-50萬,對直接負責人處以1-10萬罰款:

未經批准變更名稱或者註冊資金,設立分所和其他交易場所

違反有價證券衝抵保證金制度。不按照規定對會員進行檢查。未建立和執行客戶交易編碼制度,保證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