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北京社會工作者的報考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在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慈善、殘障康復、優撫安置、衛生服務、青少年服務、司法矯治等社會服務機構中從事專門性社會服務工作,並符合助理社會工作師或社會工作師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相應級別的.考試。

有關北京社會工作者的報考條件

(二)參加助理社會工作師考試的人員,除符合上述(一)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高中或者中專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4年;

2.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2年;

3.取得社會工作專業本科學歷(含2016年本科應屆畢業生);

4.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4年;

5.取得其他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2年。

(三)參加社會工作師考試的人員,除符合上述(一)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高中或者中專學歷,並取得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後,從事社會工作滿6年;

2.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4年;

3.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社會工作滿3年;

4.取得社會工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社會工作滿1年;

5.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博士學位

6.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其從事社會工作年限相應增加2年。

上述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或學位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從事社會工作年限是指報考人員取得規定學歷或學位前、後從事社會工作時間的總和,其中,符合報名條件(三)中第1條的報考人員,其從事社會工作年限是指取得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後,從事社會工作的時間。從事社會工作年限計算截止日期爲2015年12月31日。全日制學歷報考人員,未畢業期間經歷不計入相關專業工作年限。

符合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和臺灣居民,可報名參加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報名時須提交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學歷或學位證書,從事本專業工作實踐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等材料。臺灣居民還須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