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社會工作服務分析

社會工作是一種助人自助活動,起源於貧民救濟或慈善事業,多半由教會或私人舉辦的、無組織的個人施捨或慈善,後來發展爲有組織的社會救濟和社會服務乃至全國性社會保障制度。那麼,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提供的旅遊社會工作服務分析,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旅遊社會工作服務分析

  一、旅遊矛盾調解機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二條,矛盾調解機制的定義和解決方式有四種:雙方協商;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調解途徑方面,有三種部門: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對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在調解組織的解釋方面,旅遊法規定:有關調解組織。根據人民調解法的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羣衆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調解組織可以對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按照旅遊法第九十二和九十三條規定,可以看出法律上對“有關調解組織”的定義不清,其從業地位、執法職能、工作性質等等方面更沒有說明,這使得目前處理旅遊矛盾的工作過程中,調解工作沒有明確規定的部門,只是由一些相關工作人員充當調解人角色,臨時解決現時問題。基於社會工作組織本身的特點和職能,我們建議由社會組織充當“有關調解組織”,因爲社會組織在美國社會治理方面表現出來的巨大作用多是協調和幫助領域。

  二、社會工作的定義和職能

(一)社會工作的定義

社會工作是一種助人自助活動,起源於貧民救濟或慈善事業,多半由教會或私人舉辦的、無組織的個人施捨或慈善,後來發展爲有組織的社會救濟和社會服務乃至全國性社會保障制度。

美國社會工作者協會(NationalAssociationofSocialWorkers,NASW)對社會工作所下的定義是:社會工作是一種專業活動,用以協助個人、羣體、社區去強化或恢復能力,以發揮其社會功能,並創造有助於達成其目標的社會條件。威特默爾(Witmer)1942年在其所著的《社會工作:一種制度的分析》一書中認爲:社會工作是有組織的機構或團體爲解決個人所遭遇的困難而實施的一種援助,是爲協助個人調整其社會關係而實施的各種服務。史坡林(Siporin)在1975年出版的《社會工作實務概論》一書中也認爲:社會工作是一種協助人們去預防和解決社會問題,恢復並增強他們社會生活功能的一種社會制度化方法。王思斌認爲“社會工作是以利他主義爲指導,以科學的知識爲基礎,運用科學的方法進行的助人服務活動。”

這些定義指出了社會工作的本質是一種助人活動,即以利他主義的價值觀爲主導的幫助他人的活動,其特徵是提供服務。更確切地說,社會工作是一種科學的助人服務活動,它不同於一般的行善活動。社會工作以受助人的需要爲中心,並以科學的助人技巧爲手段,以達到助人的有效性。這些特徵說明社會工作以協調人的身份,對矛盾雙方都可以提供幫助,勢必在協調內部矛盾方面具有天然的優勢。

(二)社會工作的功能

社會工作是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措施,可以激發社會活力,滿足人民羣衆多樣化需求,最大限度增加社會和諧因素,實現社會的安定有序。

社會工作是協調社會關係、整合社會資源、擴大社會參與的重要手段,有助於化解社會矛盾。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要“健全利益表達、利益協調、利益保護機制,引導羣衆依法行使權利、表達訴求、解決糾紛……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而社會工作具有分佈廣泛、深入羣衆、貼近基層的'優勢,可以及時發現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的深層次原因,使羣衆有訴求能表達、有糾紛能化解、有需求能滿足,有助於實現政府、社會、人民羣衆之間的良性互動。

社會工作還具有助人自助、增能賦權的功能,可以爲刑釋解教人員、吸毒人員、流浪乞討人員、不良行爲青少年、精神病患者等矛盾易發人羣,提供疏導、矯治、安置和幫教等關懷服務,幫助他們修復受損功能,迴歸正常生活,從源頭上減少社會矛盾,降低社會衝突發生率。

從以上社會工作表現出的各種功能表現上,可以得出社會工作在協調旅遊領域各種矛盾方面是能夠值得期待的。同時在社會治理領域已經發揮的功能也證明了社會工作在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具有很強的功能性。

  三、旅遊社會工作的內容

既然社會工作可以介入旅遊矛盾協調機制,那麼在旅遊領域,社會工作組織的作用和影響以旅遊爲主線,需要進一步設計和嘗試,建立可行的工作模式。但是在中國,旅遊社會組織十分匱乏,2014年社會組織總數166萬,但是旅遊相關約佔3%。

目前按照行業的嘗試,社會組織已經或者將要在三個方面表現出很強的適應性。

(一)矛盾協調

我們已知在旅遊領域,矛盾百出。經統計,2014年海南省接待國內外遊客總人數4789.08萬人次,35%目的地爲三亞;2014年海南省有記錄非訴和旅遊訴訟案件1.1萬件,其中旅遊景點24%,旅行社和導遊67%,交通工具9%。

目前處理旅遊矛盾的方法主要是法律介入。旅遊者提出訴訟,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但多是通過法律程序進行解決,所以旅遊部門的執法大隊和法庭是主要解決機構,這種情況在全國各旅遊地也都存在,例如2016年10月三亞市成立全國首支旅遊警察支隊,共查處旅遊案件54起,行政拘留56人。上海、三亞、南充成立旅遊巡回法庭,桂林市成立工商局旅遊分局,對轄區內旅遊企業經營情況定期巡查和隨機抽查。   但是這樣主要由政府或法律部門自上而下解決訴訟,不可避免地會造成旅遊從業者和旅遊者雙方矛盾直接衝突,有損於矛盾解決的經濟效益。雙方本不屬於對立階層,矛盾的解決應該首選協調機制,尤其是第三方介入並代表雙方利益進行調解,應該最有利於民衆內部矛盾解決。因此社會工作組織進入協調機制,解決矛盾雙方的對立,成爲一個很好地問題解決途徑。

社會工作者以科學的理論和專業的手段爲社會服務,堅持以人爲本、助人自助的原則,科學處理各方面的關係,在社會服務、社會治理領域,綜合運用專業知識、技能和方法,運用相關旅遊法律和政策,幫助旅遊從業者、旅遊者以及旅遊企業和政府管理部門等,預防和解決社會問題,促進社會和諧。

社會組織在旅遊景點、旅遊公司、酒店,甚至旅遊管理部門設置專業社會工作者崗位,以政府購買服務、社工提供服務的方式,以非盈利模式介入矛盾協調工作,這樣才更爲可能以中立公平的視角對待矛盾雙方,當然更利於和平解決矛盾。

(二)旅遊地開發弱勢羣體社會工作支持

以海南開發爲例。海南島作爲國際旅遊島,大面積領域被開發爲旅遊地,必然的結果之一是大量的島上居民面臨拆遷,生活面臨很多的改變和不確定性。經過調查,我們歸納出旅遊拆遷地居民面臨的問題主要是心理和客觀生活方面。

客觀生活方面主要表現爲開發後四成居民無業,在基本的生存需求、徵地補償款的規劃需求、生活改善和維權等需求上存在較多的問題,尤其是在徵地補償款的使用方面出現較多的不確定性,需要一定的指導和保障。

心理方面表現爲存在相對剝奪感、自卑和妥協心理、仇視心理和生活滿意度低,尤其是在原住民與搬遷居民之間的融合方面,由於生活習慣、種族傳統固守等需求,居民心理上產生不適感。

社會工作者進入新的居民生活區域,建立服務中心,在各方面爲居民們提供服務,讓居民們有一種親切感和依附感,無疑爲搬遷移民間的融合提供有力的條件。

綜上,日益發展的旅遊業帶來各種各樣的矛盾,利用法律手段解決矛盾又會導致矛盾激化,那麼讓社會組織作爲第三方,運用專業的社會工作方式,成爲矛盾協調人,建立起矛盾協調機制,將是解決旅遊矛盾,構建和諧社會的有效途徑。另外,經過行業嘗試和旅遊地文化研究,我們發現旅遊社會工作將會在三個方面產生影響:矛盾協調,社區營造,旅遊地開發弱勢羣體社會工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