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根據“2017年安徽省直公共營養師考試鑑定通知”可知,2017上半年安徽省公共營養師筆試考生須知如下:
一、考生於考前三十分鐘,憑本人准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護照)進入考場,對號入考位,並將准考證及有效身份證件放在桌面左上角。進入考場後應服從監考人員管理,不得任意調換、移動考位。
二、按要求籤署《誠信考試承諾書》。
三、考試信號發出後方可答題。除在規定位置填塗考試信息和答題外,不得在試卷、答題卡任何位置做與答題內容無關的標記;不得更換字體、字色和不同型號的書寫筆答題;不得使用塗改液。
四、卷面答題用黑(藍)色鋼筆(簽字筆、圓珠筆)書寫,字跡要工整、清楚;信息卡、答題卡、試卷按要求填塗。
五、考試時只准使用書寫筆、橡皮、填塗尺和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指定的其他應考工具。考前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電子記事本、塗改液、複習資料、自備草稿紙等考試時禁用的物品,必須交放監考人員指定的位置。
六、開考二十五分鐘內,可以入場,耽誤的時間不予順延;開考二十五分鐘後不得進入考場。
七、開考三十分鐘後方可交卷出場。交卷出考場過程中,不得與其他考生做語言、文字、動作等交流;出考場後不得再次進入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談論。考試結束前十分鐘內交卷出考場的,應徵得監考人員同意。
八、遇試卷印刷、裝訂、分發錯誤和字跡不清問題,可舉手示意,待監考人員走到本考位時輕聲反映。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試題題意、作答方法等問題。
九、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交頭接耳、傳遞紙條、交換試卷,不得用暗示動作交流答案,不得窺視他人的試卷、草稿紙,不得爲他人提供作弊條件。
十、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和清潔,禁止吸菸、吐痰、吃東西、扔紙屑、無故發出響聲。
十一、有特殊情況,需短時離開考場,在不出考點的前提下,由一名同性監考人員隨同前往。考試時間不予補回。
十二、突發疾病,經確認不能繼續考試的,允許不受時間約束,離開考場就醫。當場考試不予返回續考,考試成績按考生作答部分評判。開考時間二十五分鐘內,考點派人隨同。
十三、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立即停止作答,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翻放在本桌面上,經監考人員清點無誤並允許後離座出考場。嚴禁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帶出考場。
十四、對違反《安徽省職業技能鑑定筆試考生須知(試行)》、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的考生,根據《安徽省職業技能鑑定考生違紀處理辦法(試行)》給予處理。
十五、考生可在成績公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報名機構提交《國家職業資格全國統一鑑定考生查分申請表》(附件3)。複覈內容及原則:(1)覈對漏登、漏判、錯登、錯統分數的`情況,不涉及評分標準和評判尺度;(2)查分原則上僅限於主觀題科目,客觀題科目考試(計算機讀卡閱卷)僅以下兩種情況可以申請查分:參加考試但分數爲零分的或參加考試但反映爲缺考的;(3)考生不可以任何理由查看試卷。
附件:1.誠信考試承諾書
2.安徽省職業技能鑑定答題卡填寫要求
3.國家職業資格全國統一鑑定考生查分申請表
附件1
誠信考試承諾書
我已於考前熟知了《安徽省職業技能鑑定筆試考生須知(試行)》和《安徽省職業技能鑑定考生違紀處理辦法(試行)》,願意在考試中遵守,如有違反,願接受相應的處理。
我願意服從執考人員管理,配合執考人員做好考試實施工作。
我提供的報名信息是真實、準確的,如有問題,願意承擔相應的責任。
准考證號:
身份證號:
考生本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安徽省職業技能鑑定答題卡填寫要求
在職業技能鑑定標準化考試中,答題卡使用不規範或填塗錯誤會直接影響閱卷的順利進行和考生的成績,考生必須嚴格按照本要求認真、準確地填塗。
一、填塗工具
黑(藍)色鋼筆(簽字筆、圓珠筆)、2B鉛筆和橡皮。
二、填塗方法
(一)考生拿到答題卡後,應在明確答題卡卡面內容後填塗。
(二)用鋼筆(簽字筆、圓珠筆)在指定位置填寫姓名、地區(市)、鑑定地點、報考職業、報考等級、准考證號、科目代碼等信息,並按要求用2B鉛筆將相應的數字(字母)塗黑,黑度以把數字(字母)蓋住爲準。
(三)答題時,將答題卡中相應題號下的考生選中的字母塗黑,黑度以把字母蓋住爲準。
三、填塗注意事項
(一)考生拿到答題卡後,要認真檢查答題卡有無破損或污跡,若有,應立即提出更換。
(二)所填內容不能超出該填寫項下劃線,否則閱卡機無法識別;報考職業的填寫可使用簡稱。
(三)考生在答題卡上填塗的准考證號應與本人准考證上的號碼一致,需準確無誤。科目代碼在試卷封頁查找,在答題卡指定位置填塗。
(四)填塗過程中,不要卷折、弄髒、弄皺答題卡,保持答題卡乾淨、平整。對於塗錯的內容,必須用橡皮擦乾淨後再重新填塗。
(五)考生必須在答題卡上作答,在試卷上作答無效。請保持試卷卷面整潔。
附件3
國家職業資格全國統一鑑定考生查分申請表
姓 名 | 身份證號 | ||||
聯繫電話 | 准考證號 | ||||
報考職業 | 考試時間 | ||||
報考等級 | 考試地點 | ||||
考 場 號 | 複查科目 | 原分數 | |||
複查理由 | |||||
考生本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以下由市職業技能鑑定中心、省直報名點填寫 | |||||
省直報名點意見: 經辦人: 單位簽章 經辦日期: | |||||
市中心意見: 經辦人: 單位簽章 經辦日期: | |||||
複覈結果 | 經辦人: 單位簽章 經辦日期: |
注:1.此申請在規定時間內交省中心有效。
2.考生提供:准考證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提供的複印件上文字等信息必須清晰可辨)。
3.核分內容及原則:
(1)覈對漏登、漏判、錯登、錯統分數的情況,不涉及評分標準和評判尺度;
(2)查分原則上僅限於主觀題科目,客觀題科目考試(計算機讀卡閱卷)僅以下兩種情況可以申請查分:參加考試但分數爲零分的或參加考試但反映爲缺考的;
(3)考生不可以任何理由查看試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