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章節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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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章節講義

  第一章 中國銀行業概況

  本章概要

本章主要介紹中國銀行體系基本情況。中國銀行體系由中央銀行、監管機構、自律組織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組成。中國人民銀行是中央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管。中國銀行業協會是在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是中國銀行業的自律組織。中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大型商業銀行、中小商業銀行、農村金融機構以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和外資銀行。銀監會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貨幣經紀公司。

  1.1中央銀行、監管機構與自律組織

  1.1.1中央銀行

我國的中央銀行是中國人民銀行,簡稱:PBC

(1)大事記

時間

事件

1948年

成立

1995年3月18日

第8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以法律形式確立了中央銀行地位。

2003年12月27日

修訂了《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的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2)職能演變過程

時間

職能

1948—1984年

同時承擔中央銀行、金融機構監管及辦理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的職能

自1984.01.01起

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

2003年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由銀監會行使。

(3)主要職責(《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規定):

1、發佈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2、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3、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4、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5、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6、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7、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8、經理國庫;

9、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10、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11、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12、作爲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1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1.1.2監管機構

1.歷史沿革和監管對象

(1)歷史沿革

中國的銀行業監管機構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CBRC)。

時間

事件

2003年4月

成立

2003年12月27日

第10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6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並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06年10月31日

第10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24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正案,並自2007年1月日起施行。

(2)監管對象

第二條規定: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衆存款的金融機構及政策性銀行。對在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及經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也適用本法規定。

銀行機構: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及政策性銀行

非銀行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機構

2.監管職責( 17項)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併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範圍;

(3)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5)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6)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範現場檢查行爲;

(7)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8)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9)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佈;

(10)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11)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12)對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促成機構重組;

(13)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14)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爲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15)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16)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17)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3.監管理念、目標和標準

(1)監管理念

“管風險”、“管法人”、“管內控”、“提高透明度”

(2)監管目標(4個)

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衆對銀行業的信心。

①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保護廣大存款人和消費者的利益;

②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增進市場信心;

③通過宣傳教育工作和相關信息披露,增進公衆對現代金融的瞭解;

④努力減少金融犯罪。

(3)監管標準(6條)

①促進金融穩定和金融創新共同發展;

②努力提升我國銀行業在國際金融服務中的競爭能力;

③對各類監管設限做到科學合 理,監管者要有所爲,有所不爲,減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④鼓勵公平競爭,反對無序競爭;

⑤對監管者和被監管者都要實施嚴格、明確的問責制;

⑥高效、節約地使用一切監管資源。

4.監管措施

(1)市場準入;

(2)非現場監管;

(3)現場檢查;

(4)監管談話;

(5)信息披露監管。

  1.1.3自律組織

我國的銀行業自律組織是中國銀行業協會

(1)成立時間:2000年

(2)簡稱:CBA

(3)性質: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

(4)主管單位:銀監會

1.協會宗旨

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爲宗旨

2.會員單位

(1)會員:政策性銀行、大型商業銀行、中小商業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聯合社

注意:外資銀行也是會員

(2)準會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銀行業協會

3.組織機構

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

  第二章 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

6個專業委員會:法律工作委員會、自律工作委員會、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農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員會、銀團貸款與交易專業委員會、外資銀行工作委員會。

日常辦事機構:祕書處

  1.2.1政策性銀行

銀行類別

成立時間

經營業務

國家開發銀行

1994年3月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融資

中國進出口銀行

1994年4月

支持進出口貿易融資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1994年11月

農業政策性貸款的任務

政策性銀行的改革:

按照分類指導、“一行一策”的原則,推進政策性銀行改革。首先推進國家開發銀行改革,全面推行商業化運作,主要從事中長期業務。對政策性業務要施行公開透明的招標制。

  1.2.2大型商業銀行

工、農、中、建、交被稱爲“國有及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

銀行名稱

時間

事件

工商銀行

1984年1月1日

成立,辦理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

2005年10月28日

整體改製爲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27日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同步上市

農業銀行

1979年初

專門負責農村金融業務

2007年1月

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決定推進其股份制改革

中國銀行

1912年

成立,至1949年期間,曾是國家中央銀行、國際匯兌銀行、外貿專業銀行,並將分支機構拓展到海外。

1979年

成爲國家指定的外匯外貿專業銀行

2004年8月26日

整體改製爲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1日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

2006年7月5日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中國建設銀行

1954年10月1日

成立,原名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曾隸屬財政部

1979年

成爲獨立的經營長期信用業務的專業銀行

2004年9月17日

整體改製爲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0月27日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

交通銀行

1987年4月1日

重新組建,是新中國第一家全國性的股份制商業銀行

2005年6月23日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

2007年5月15日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1.2.3中小商業銀行

1.股份制商業銀行

(1)12家商業銀行:中信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深圳發展銀行、招商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興業銀行、中國民生銀行、恆豐銀行、浙商銀行、渤海銀行

(2)作用

填補了國有商業銀行收縮機構造成的市場空白,滿足了企業和居民的融資和儲蓄業務需求; 促進了銀行體系競爭機制的形成和競爭水平的提高;經營管理方面不斷創新,推動了整個中國銀行業的改革和發展。

2.城市商業銀行

(1)基礎: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礎上組建起來的

(2)發展歷程

1979年,第一家在河南駐馬店市成立,爲小企業、工商戶、居民服務;

1986 年,在大中城市正式推廣,促進小企業發展和當地經濟繁榮;

1994年成立城市合作銀行;

1998年更名爲城市商業銀行。

(3)發展趨勢:

一是引進戰略投資者;

二是跨區域經營;

三是聯合重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