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第三十五講義

金融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爲。下面是本站小編分享的一些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

銀行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第三十五講義

8.3 金融詐騙罪

金融詐騙罪,是指在金融活動中,違反金融管理法規,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爲。

金融詐騙罪作爲類罪,具有許多共性,其基本構造是:主觀上均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客觀上均遵循下列邏輯順序:

(1)實事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 行爲;

(2)使受騙者陷入或者強化認識錯誤;

(3)受騙者因被騙而做出行爲人期待的財產處分行爲;

(4)受騙者或者其他人(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8.3.1 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數額較大的行爲。

本罪的客體是社會公衆的財產與國家的金融秩序。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非法集資的行爲。

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且要求是非法佔有爲目的。是否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是本罪區別於非法集資等行爲(主要是指《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等)的重要特徵之一。

8.3.2 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爲。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貸款。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不能構成本罪。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串通併爲之提供詐騙貸款幫助的,需要分情形進行討論,既可能構成貸款詐騙罪的共犯,又可能構成職務侵佔罪的共犯。關鍵區別在於銀行是否被騙。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如果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則可能構成騙取貸款罪。(新增)

8.3.3 信用證詐騙罪

信用證詐騙罪,是指使用僞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證,或者騙取信用證以及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行爲。

本罪侵犯的客體即包括了信用證項下關係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財產,也包括了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的行爲:

(1)使用僞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

(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

(3)騙取信用證的。

(4)其他方法。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要求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8.3.4 信用卡詐騙罪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爲。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有關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同時侵犯了銀行以及信用卡的有關關係人的公司財產。

本罪客觀上表現爲使用僞造、變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僅爲自然人,單位不構成本罪。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定盜竊罪而非本罪。

8.3.5 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

1.票據詐騙罪

票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爲。

票據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指狹義的金融票據。匯票、本票、支票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

(1)明知是僞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

(4)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

(5)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2.金融憑證詐騙罪

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用僞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爲。

作爲本罪行爲對象的金融憑證,則僅指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及單位存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