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從業考點: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定職責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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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從業考點: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定職責與業務

考點: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定職責與業務

明確其職責,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法。

  1.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1)發佈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2)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3)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4)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5)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6)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7)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8)經理國庫:

(9)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10)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11)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12)作爲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1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2.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工具

中國人民銀行爲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其中,中國人民銀行爲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

(1)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準備金:

(2)確定中央銀行基準利率;

(3)爲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

(4)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

(5)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及外匯:

(6)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

中國人民銀行爲執行貨幣政策,運用上述貨幣政策工具時.可以規定具體的條件和程序。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可以決定對商業銀行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貸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3.中國人民銀行業務和工作的相關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還從事以下業務和工作:

(1)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2)可以根據需要,爲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賬戶。

(3)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組織或者協助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系統.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事項,提供清算服務。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4)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制定支付結算規則。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從事以下業務和工作:

(1)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賬戶透支。

(2)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3)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

(4)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