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制度主要是什麼?普通會員應當是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並且有法人地位的境內證券公司。那麼特別會員呢?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會員制度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都採用會員制度。
證券交易所接納的會員分爲普通會員和特別會員。
普通會員應當是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並且有法人地位的境內證券公司。境外證券經營機構設立的駐華代表處,經申請可以成爲證券交易所的特別會員。
(一)會員資格
證券公司要成爲會員應具備一定的條件。一般來說,證券交易所是從證券公司的經營範圍、承擔風險和責任的資格及能力、組織機構、人員素質等方面規定入會的條件。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此的規定基本相同,主要有:
1.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批准設立並具有法人地位的證券公司。
2.具有良好的信譽、經營業績和一定規模的資本金或營運資金。
3.組織機構和業務人員符合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條件。
4.承認證券交易所章程和業務規則,按規定繳納各項會員經費。
5.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具備上述條件的證券公司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並提供必要文件,經證券交易所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爲證券交易所的會員。
(二)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1.會員的權利
會員的權利主要包括:(1)參加會員大會;(2)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3)對證券交易所事務的提議權和表決權;(4)參加證券交易所組織的證券交易,享受證券交易所提供的服務;(5)對證券交易所事務和其他會員的活動進行監督;(6)按規定轉讓交易席位等。
2.會員的義務
會員的義務主要包括:(1)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法開展證券經營活動;(2)遵守證券交易所章程、各項規章制度,執行證券交易所決議;(3)派遣合格代表入場從事證券交易活動(深圳證券交易所無此項規定);(4)維護投資者和證券交易所的'合法權益,促進交易市場的穩定發展;(5)按規定繳納各項經費和提供有關信息資料以及相關的業務報表和賬冊;(6)接受證券交易所的監督等。
例1—12(2012年3月考題·判斷題)
派遣合格代表入場從事證券交易活動是滬深證券交易所會員的義務。( )
【參考答案】×
【解析】在證券交易所會員承擔的義務中,深圳證券交易所無派遣合格代表入場從事證券交易活動此項規定。
(三)會員資格的申請與審批
證券公司應報送一系列材料,申請文件齊備的,證券交易所予以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接納爲會員的決定。證券交易所同意接納的,向該證券公司頒發會員資格證書,並予以公告。
(四)日常管理
證券交易所會員應當設會員代表1名,組織、協調會員與證券交易所的各項業務往來。會員代表由會員高級管理人員擔任。
證券交易所會員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履行下列定期報告義務:每月前7個工作日內報送上月統計報表及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每年4月30日前報送上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和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年度報告材料;每年4月30日前報送上年度會員交易系統運行情況報告,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定期報告義務。
例1—13(2012年3月考題·單選題)
證券交易所會員應當設會員代表( ),組織、協調會員與交易所的各項業務往來。
A.1名
B.2名
C.3名
D.4名
【參考答案】A
【解析】在會員制度日常管理中,證券交易所會員應當設會員代表1名,組織、協調會員與證券交易所的各項業務往來。
(五)監督檢查和紀律處分
1.監督檢查
證券交易所在會員監管過程中,對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問題的會員,可以根據需要採取下列措施:(1)口頭警示;(2)書面警示;(3)要求整改;(4)約見談話;(5)專項調查;(6)暫停受理或者辦理相關業務;(7)提請中國證監會處理。
2.紀律處分
證券交易所會員應承擔相應的義務,如果違反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證券交易所應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單處或者並處下列紀律處分措施:(1)在會員範圍內通報批評;(2)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公開譴責;(3)暫停或者限制交易;(4)取消交易權限;(5)取消會員資格。
會員受到上述第(3)、(4)、(5)項紀律處分的,應當自收到處分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其營業場所予以公告。
另外,根據我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交易所決定接納或者開除會員應當在決定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備案,決定接納或者開除正式會員以外的其他會員應當在履行有關手續5個工作日之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例1—14(2012年3月考題·判斷題)
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交易所決定接納或開除正式會員以外的其他會員,應當在履行有關手續5個工作日之後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
【參考答案】×
【解析】根據我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交易所決定接納或者開除會員應當在決定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備案,決定接納或者開除正式會員以外的其他會員應當在履行有關手續5個工作日之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六)特別會員的管理
1.境外證券經營機構設立的駐華代表處可以申請成爲特別會員。
2.境外證券經營機構駐華代表處申請成爲證券交易所特別會員的條件:
(1)依法設立且滿1年。
(2)承認證券交易所章程和業務規則,接受證券交易所監管。
(3)其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具有從事國際證券業務經驗,且有良好的信譽和業績。
(4)代表處及其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最近1年無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爲而受主管當局處罰的情形。
3.特別會員享有的權利:
(1)列席證券交易所會員大會。
(2)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相關建議。
(3)接受證券交易所提供的相關服務。
例1—15(2012年3月考題·判斷題)
境外證券經營機構駐華代表處必須依法設立且滿3年,方可申請成爲證券交易所的特別會員。( )
【參考答案】×
【解析】境外證券經營機構駐華代表處必須依法設立且滿1年,方可申請成爲證券交易所的特別會員。
4.特別會員應承擔的義務:
(1)遵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證券交易所章程、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
(2)執行證券交易所決議,接受證券交易所年度檢查和臨時檢查,提交年度
工作報告和其他重大事項變更報告。
(3)及時協調、聯絡所屬境外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交易所有關的業務與事務。
(4)按證券交易所規定交納特別會員費及相關費用。
特別會員可以申請終止會籍。特別會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證券交易所章程和規則的,證券交易所可以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如警告、會員範圍內通報批評、公開批評、取消會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