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場外交易制度探析

場外交易制度作爲證券交易的主要制度之一,重要性不言而喻:既能彌補場內市場的不足,又從客觀上推動資本市場的發展。下面是yjbys小編爲大家帶來的關於證券場外交易制度概述的知識,歡迎閱讀。

證券場外交易制度探析

  證券場外交易制度的涵義

證券場外交易制度與場內交易制度相對,是指在證券交易所市場之外進行證券買賣的交易制度,即證券投資者通過證券商櫃檯或與證券商面談等方式直接與之進行證券交易的制度,又可稱爲“店頭交易制度”或“櫃檯交易制度”的證券交易制度。場外交易制度是證券交易的最早制度形式,比證券交易所的出現早了幾十年。最早的場外交易是無組織且分散的,買賣雙方通過協商定價直接進行交易。隨着通訊技術的發展,一些國家出現了有組織的、並通過現代化通信與電腦網絡進行交易的場外交易形式,如美國全美證券商協會自動報價系統。存在場外交易市場的國家,其證券交易也都在國家法律規定的框架內,由成熟的投資者參與,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

目前,證券場外交易制度在不同國家有着不同的實踐形式。不同國家和地區證券場外交易市場的多重性,導致其在場外交易制度的選擇上有着較大差別,同時即造就了各國家和地區場外交易制度的多重性。

  不同國家及地區間證券場外交易制度比較表

  國家(地區)// 場外市場名稱 //交易制度特點

美國// 國家證券業者協會自動報價系統(NASDAQ)// 以做市商制度 爲主,同時具備競價交易特徵

英國 //倫敦交易所另類投資市場(AIM) //做市商制度與競價制度 結合

臺灣地區// 臺灣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市場(ROSE)// 以競價制度爲主,做市商制度爲輔

香港地區 //香港創業板市場(GEM)// 競價制度

  證券場外交易與場內交易的區別

與非組織性的場外交易相對,場內交易指的是在證券交易所內進行的有組織性的證券交易。場內交易的對象僅限於上市公司公開發行的股票或其他證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着嚴格規定,其證券流通也受到嚴格監管;並且由於能進入交易所的基本都是實力雄厚的大型企業,因此投資者在買賣其股票以及其他證券時所承擔的風險相對較小。場外交易與場內交易的區別主要在於:

1.場外交易的投資者大多是機構投資者和具有較高風險承受能力的個人投資者。

2.場外交易沒有確定的交易標準,具有巨大的市場容量。證券只要具有可讓與性,即可進入市場交易,幾乎無市場準入門檻,市場的容量巨大,交易成本十分低廉。

3.場外市場是一個分散且無形的市場。無固定的交易場所,其本質上只是一個信息發佈平臺,實際交易發生在各證券商的交易櫃檯間,然後再將交易信息公佈出來。

4.場外交易普遍採取做市商的交易制度。由做市商作爲買賣中的一方,向投資者不間斷的雙向報出其做市證券的買、賣價,並與投資者協商達成交易。

  世界各國場外交易制度的沿革

場外交易作爲最古老的證券交易方式,其並不因場內交易的存在而喪失價值,反而具有特殊的優勢與活力。由於證券上市必經的嚴格審查,使證券上市成爲了一項高成本融資活動,故對於融資規模小的企業來說,申請證券上市並非上策。場外交易市場從此種程度上說有着積極的意義。

環顧全球,場外交易制度的存在已經有了四百多年歷史,發源於英國倫敦,隨後在世界範圍內發展開來,並經歷了曲折的歷史。本文以美國、中國臺灣和中國大陸爲例,以其視角介紹櫃檯交易的歷史。

  美國場外交易制度的演進

美國最早的場外交易可追溯至18世紀末期,那時的股票交易場所沒有集中地固定地點,而是在街頭、咖啡館等任何方便的地點。其中最大的位於華爾街的梧桐樹下。隨後,在1863年,紐約證券交易所成立。但當時的證券交易所只接受成熟的、經過市場檢驗的股票;並且較高的門檻將大批經紀人排斥在了場外。因此,場外市場始終是股票交易所的主要競爭者。另外,兩次世界大戰的爆發,以及資本主義國家週期性的經濟危機,在導致華爾街股市放量下跌的同時也促進了場外交易市場的爆發性繁榮。

二戰之後,隨着美國經濟黃金時代的到來,證券交易量迅猛增加。1971年,美國全國證券商協會設立了納斯達克系統,將電子計算機技術引入場外交易,極大的改善了場外市場交易信息發佈體系,提高了市場的透明度,促進場外市場監管的發展。

  中國臺灣場外交易制度的發展沿革

20世紀50年代,隨着進入臺灣並通過場外交易市場發行了一些公債,臺灣的`場外交易發展拉開序幕。不過由於經濟規模小、並且缺少相關立法的緣故,這一時期的場外交易市場發展緩慢。

1962年,臺灣證券交易所成立,集中市場產生。臺灣當局爲了全力發展場內市場,曾一度禁止櫃檯交易。但此後由於場外市場客觀的發展要求,當局於1968年頒佈《證券交易法》,重新承認場外市場的合法性。

時至80年代,當局着手製定了一系列關於買賣有價證券的規章,並且進行了一系列改革。至此,臺灣場外交易步入了健康成長之路。

  我國場外交易制度現狀及外國先進制度的啓示

我國場外交易制度的起步相比於多數資本主義國家較爲滯後,雖然發展勢頭良好,但由於經驗不足、制度積累欠缺,因此從世界範圍來看較爲落後。

  我國目前場外交易制度的發展情況

我國目前場外交易市場廣義上可分爲兩部分 :

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其在國內場外市場中處於核心地位,前身是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三板) 。2006年《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辦法》的出臺,標誌着“新三板”成立。“新三板”吸引了一大批優質的高科技、高成長企業參與試點,其範圍在不斷擴大。2013年1月,經國務院批准,在“新三板”的基礎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正式揭牌運營。

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離真正的場外交易市場還有一定的距離:(1)其規模較小。雖然去年證監會擴大了“新三板”的試點範圍,但要在全國範圍內展開仍非朝夕可爲。(2)該系統缺乏法律法規的制約,幾乎不受《證券法》規制,監管缺位十分嚴重,導致投機現象的存在。

2.產權交易市場 。我國各地方產權交易中心大多數成立於2000年後,承擔着場外市場的多種功能。產權交易市場主要以場內市場無法容納的大量非上市公衆公司爲主體。產權交易機構都是由地方政府批准設立的,因此運作方式較爲規範。至2008年底,全國各地產權交易機構已超過二百家。

目前,各地產權交易市場運作中還有許多不足之處:首先,無統一的交易模式,信息不公開、不透明,交易過程中存在暗箱操作。其次,監管主體、監管規則不統一,各地方制定的信息披露和交易規則各不相同,並且存在惡性競爭,制約了交易的公正性,導致產權交易市場運作效率低下。

目前,國內兩大主要場外市場均不完善,並且相似地存在一些嚴重問題,主要包括:(1)法律制度缺位。我國法律未對場外交易市場中的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做出規定建立標準。目前,新三板採用委託報價和配對成交的交易方式,地方產權交易市場則大多采用協商交易的方式,混亂不統一;另外,監管主體及監管範圍也不明確,缺乏信息披露平臺,信息不對稱問題較爲嚴重。(2)行政干預過度。我國場外交易市場的發展帶有強烈的行政色彩。新(老)三板、地方產權交易中心基本上都是在政府的主導下建立和發展起來的,並非市場自發形成。行政介入誠然能迅速地建立起場外交易市場,並保證其在一定程度上的規範運行;但同時也大幅削弱了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

  美國、中國臺灣場外交易制度對我國的啓示

目前,美國的證券市場是一個通過計算機和電話連接的龐大系統,其按層次高低可分爲納斯達克市場、分值股票市場 、第三市場、第四市場 和地方性櫃檯交易市場等。臺灣地區的證券場外市場主要指的是興櫃市場 和盤商市場 。

  綜合美國與臺灣地區場外市場的發展,大致可以總結出三點經驗:

1.政府採取監管手段。儘管美國、臺灣早期的場外市場都是自發發展的,但二者政府均在場外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時對其進行了監管:(1)美國全美證券商協會主要承擔組織和監管場外市場的職責,特別是對做市商行爲的監管。其還建立了一套高效的電子化報價系統,爲有效市場監管創造了技術條件。(2)2004年,臺灣當局成立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場外交易市場的監被納入其中。政府集中監管使得各地區之間監管矛盾趨於緩和,並且提高了市場的運作效率。

2.明確場外市場的定位。美國、臺灣政府均十分重視證券場外市場,因爲場外市場在更高層次上彌補了證券交易所的不足,使得資本市場更具活力,同時也提高了市場效率。相比之下,中國大陸不僅證券交易所密度低(只有2家,而美國有9家),而且對於場外市場重視程度明顯不足,因此遑論以場外市場彌補場內市場的不足了。

3.政府開放管制,設置合理的准入門檻。美國、臺灣場外市場除了股票之外,還可以交易債券、權證、指數基金等(大陸目前只能交易股票)。推出多種交易品種是場外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另外美國和臺灣對於場外市場的准入門檻較低而市場監管嚴格。例如臺灣在興櫃市場採取“寬入嚴督”的管理方式。即准入十分寬鬆,幾乎沒有限制條件;而進入後的監管卻甚至比場內市場還要嚴格得多。

  未來我國證券場外交易制度建設的方向

目前,我國場外市場存在着諸多方面的問題,美國和臺灣地區的制度建設也給予了我國較大的啓示。綜前所述,我國今後場外市場的建設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從基本法層面明確場外交易市場的合法地位

雖然證券場外市場的存在有着客觀上的必要性,但由於缺乏法律規制、難以監管、難以保護投資者利益等原因,我國目前並未從基本法層面明確場外市場的法律地位,對於場外市場的規定只存在與部門“規定”與“通知”之中,完全不能保障場外交易市場的正常運行。爲保證我國場外交易市場的健康平穩發展,必須在證券基本法層面改堵爲疏,明確場外交易市場地位的合法性,以及其在我國證券多元化交易市場中不可或缺的地位。2014年《證券法》修訂在即,筆者認爲有必要在新法中對場外交易市場的定位、服務對象以及其運行制度等做出明確的規定,爲建立一個統一的場外交易市場打下堅實基礎。同時還應建立一套合格的監管體系,明確各監管主體的職責,爲監管行爲提供法律依據與標準,促進場外交易市場規範化運作。

具體而言,證券場外交易作爲場內交易形式的重要補充,其存在的目的從微觀上來說是便於中小型高科技企業融資、爲投資者拓寬投資和兌現渠道、同時也爲那些無法進入交易所的證券的發行與流通提供了現實可能;從宏觀上講是爲豐富證券市場層次、增加金融體系活力與風險抵抗力、並且實現證券市場資本的合理配置。因此,在新法中有必要明確證券場外交易的合法地位,爲之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