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一般是指證券經營機構開辦的資產委託管理,即委託人將自己的資產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爲委託人提供理財服務的行爲。
(一)證券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基本原則
1. 守法合規 2. 公平公正 3. 資格管理 4. 約定運作 5. 集中管理 6. 風險控制
(二)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類型及基本要求
1. 爲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2. 爲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3. 爲客戶辦理特定目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分爲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主要用於投資國債、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債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動性強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成長性高、流動性強的股票等權益類證券以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淨值的20%
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投資範圍由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接受單個客戶資產淨值不得低於人民幣100萬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只接受貨幣資金,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接受單個客戶資金不得低於5萬,設立非限定資產管理計劃的,接受單個客戶資金不低於10萬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推廣,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所投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風險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
1. 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2. 公司、企業等機構淨資產不低於l 000萬元人民幣
依法設立並受監管的各類集合投資產品視爲單一合格投資者
(三)監督部門對資產管理業務的監督
證券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明確規定,由客戶承擔投資風險
證券公司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設立完成後5個工作日,向中國證券會所在派出機構備案
證券公司應當在每個年度結束之日起60日內,完成資產管理業務合規檢查、報告、內部稽查,向中國證券會所在派出機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