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項職業資格擬列入國家目錄清單

教師、律師、註冊會計師等151項職業資格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具體內容如下,歡迎閱讀!更多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151項職業資格擬列入國家目錄清單

人力社保部公示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擬列入職業資格目錄清單151項,教師、律師、註冊會計師等在清單之列。據悉,職業資格目錄清單將定期更新、動態管理,目錄清單之外不得開展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工作。

據瞭解,取消不必要的職業資格認定,是新一屆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2014年以來,國務院已先後分7批取消了433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佔國務院部門設置職業資格總數的70%。數據顯示,7批取消的433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涉及62個實施部門(單位),其中涉及項目最多的是人力社保部,包括2016年1月取消了珠心算教練師、咖啡師等6項,2016年6月取消了網絡編輯員、採購師等21項,2016年12月取消了禮儀主持人、餐廳服務員、鐵路售票員等36項。

昨日公示的職業資格目錄清單共計151項,分別涉及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58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93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中准入類爲34項,水平評價類24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中准入類8項,水平評價類85項。兩者相加,准入類的職業資格共計42項,僅佔到總量的不足三成。北京青年報記者在清單中看到,准入類職業資格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職業(工種),像法律職業資格、建築師、註冊會計師、消防員、游泳救生員等。此外,水平評價類一是社會通用性比較強、從業人員較多、流動性強、分佈較廣泛;二是專業性、技術性比較強或者技能水平要求比較高;三是對人員配置的市場化程度要求較高。

人力社保部強調,職業資格目錄清單正式生效後,將定期更新、動態管理。今後,凡新設職業資格須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批准後納入職業資格目錄清單,凡是不涉及國家安全、意識形態、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的不能作爲準入類職業資格,目錄清單之外不得開展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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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法律職業資格、註冊消防工程師、註冊會計師……近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其官方的網站公示《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151項職業資格擬被列入目錄清單。

爲什麼要推出職業資格目錄清單?哪些職業需要資格認定?高校尤其是職業技術學校在人才培養方面需要做哪些調整?

  清單之外不得認定職業資格

被列入清單的151項職業資格中,按照人員劃分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58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93項;按類別劃分的准入類資格42項,水平評價類109項。根據要求,清單之外一律不得許可和認定職業資格,清單之內除准入類職業資格外,一律不得與就業、創業掛鉤。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近日答記者問時表示,在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中,准入類是直接關係公共利益,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職業;水平評價類則具有社會通用性比較強,專業性、技術性比較強或者技能水平要求比較高的特點,如註冊消防工程師、人體器官移植醫師、執業藥師等,因涉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其職業資格均被列入清單。

  400多項職業資格考試取消

“之前我只是想去當酒店的客房服務員,結果酒店通知我要先去參加客房服務員的'資格認定考試。不明白做打掃和整理客房的工作爲什麼也需要考資格。”談及幾年前的這次求職經歷,趙女士依然覺得有些莫名其妙。不過如今,旅店服務員、浴池服務員等職業資格考試都已被取消。

從2014年7月至今,人社部先後7次共取消400多項職業資格考試。

“取消一些證書的考試是對老師和學生的減負,因爲這樣的考試並非很有必要。”浙江某職業技術學院的唐老師表示,像營銷師等職業資格認定並沒有給學生在就業中帶來“加分”優勢,反而平添負擔。

桂林理工大學南寧分校盧玉林老師認爲,一些學生爲了考證本末倒置,反而錯過了實習、學習專業課的黃金時間。

  已取得的資格證書繼續有效

“從長期來看,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的推出有利於形成有效的職業管理體系。不過短期內難免會對職業學校的人才培養方式帶來 陣痛 。”唐老師擔心地說。

一直以來,職業學校已普遍施行“雙證書制度”,即學生在獲得學歷證書的同時,必須獲得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證書。許多專業都將職業資格證書的取得寫入培養方案,甚至安排了對應課程。隨着一些職業資格認定被取消,這些專業可能會一時找不到新的發展方向。

針對這一疑慮,人社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取消職業資格不是取消崗位和職業標準,也不是取消相關職業評價活動,而是改由用人單位、行業組織,按照崗位條件和職業標準開展自主評價。“過去,對技能人員採取職業資格方式評價,現在改爲技能等級,就是要使技能人才的培養培訓、選拔使用、激勵保障、認定統計等工作有很好的接續,使技能人才在職業發展通道上不會受到負面影響。”

對於已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人社部將採取措施做好善後,避免出現影響社會穩定的情況,其中包括對已經發布鑑定考試公告或已受理鑑定考試報名的,根據考生意願,或退費,或繼續做好鑑定考試工作;對已組織完成鑑定考試的,要做好職業資格證書核發等後續工作;對按“雙證書”招生的職業院校兌現招生條件;對取消前取得的職業資格證書,證書繼續有效,可作爲水平能力的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