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與保險公估

保險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設立,受保險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委託辦理保險標的的查勘、鑑定、估損以及賠款的理算,並向委託人收取酬金的公司。下面是yjbys小編爲大家帶來的保險經紀與保險公估,歡迎閱讀。

保險經紀與保險公估

  保險經紀

由於我國保險經紀制度建立的時間短且缺乏相應的宣傳,社會公衆對保險經紀人知之甚少,不知道能爲他們提供包括風險管理、保險安排、保險索賠在內的全程保險顧問服務。

在目前實際操作中,多數企業面對諸多種保險條款沒有時間精力深入研究,更談不到專業設計和風險管理,往往盲目投保較多,而保險經紀人設計的保險方案,是以分析、識別保險項目的風險特點爲前提,以客戶風險需求爲出發點,體現“量身定做”的特點,不拘泥保險市場現有的產品。

例如同是生產企業,化工企業與食品企業的風險是不同的,在設計保險方案時就要充分考慮到其不同風險特點,有針對性的增加不同擴展保險責任,以達到轉嫁風險的目的。又如:能源行業、電力行業、交通行業、金融行業、物流行業風險各不相同,風險特質也不一樣,因而保障需求、風險管理的內容更是不一樣。

由於保險經紀人是投保人的利益代表,其自身的專業水平決定了能爲客戶提供適用的險種、擴展的保險責任、公平的費率和專業索賠保障的服務。龐大的市場資訊網絡,能夠掌握保險市場及國際再保險市場的價格和費率水平,爲被保險人爭取到合理的保費。在保證合理性基礎上降低保險成本;通過對設計方案公開的詢價或組織招標,引入多家保險公司進行公平競爭,使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得到實惠;而聘請經紀人安排投保無須額外支付任何形式的顧問費,也不會增加被保險人的負擔。

例如某企業擬與保險人簽訂一份保險協議,由於不夠專業多項風險沒有涵蓋其中,通過諮詢保險經紀人有效識別了項目的風險並在協議中約定,既轉嫁了風險也避免了有可能日後保險糾紛的發生。

保險經紀人熟悉保險條款和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協助客戶準備、提交各種索賠文件,避免因疏忽、錯漏或過失而影響索賠資料的有效性;在與保險理賠人員、公估人員進行協商談判時,能根據損失金額的大小與其面對面進行溝通,減少了賠案處理帶來的不必要誤解和麻煩;一旦發生索賠糾紛,將以維護投保人利益爲己任,協助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索賠,保證被保險人能夠得到及時合理的賠付,有效地維護客戶利益,極大減輕了被保險人在保險事務方面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使他們避開繁雜的保險事務,集中精力搞好主營業務。

  保險公估

保險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設立,受保險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委託辦理保險標的的查勘、鑑定、估損以及賠款的理算,並向委託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職能是按照委託人的委託要求,對保險標的進行檢驗、鑑定和理算,並出具保險公估報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險賠付趨於公平、合理,有利於調停保險當事人之間關於保險理賠方面的矛盾。

保險公估人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保險理賠是保險經營的重要環節。在保險業發展初期,對保險標的檢驗、定損等工作往往由保險公司自己進行。隨着業務的發展,這種保險公司“全程包辦”方式的侷限性日益暴露:保險公司理賠人員的專業侷限性越來越難以適應複雜的情況。保險公司從經營成本考慮,不可能配備衆多的、門類齊全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而保險公估人能協助保險公司解決理賠領域的一些專業性、技術性較強諸如經濟、金融、保險、財會、法律及工程技術等領域方面的問題,從而促進保險運作在理賠領域良好地進行。

2、保險公司既是承保人又是理賠人,直接負責對保險標的進行檢驗和定損,做出的.結論難以令被保險人信服。保險合同的首要原則是最大誠信原則,由於保險合同訂立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在承保和理賠階段,以及在危險防範和控制方面,都存在違背這一原則的可能。而地位超然、專門從事保險標的查勘、鑑定、估損的保險公估人作爲中介人,往往以“裁判員”的身份出現,獨立於保險雙方之外,在從事保險公估業務過程中始終本着“獨立、公正”原則,與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是等距離關係,而不像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易受主觀利益的驅動,能使保險賠付更趨於公平合理,可以有效緩和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在理賠領域的矛盾。“訴訟不如仲裁,仲裁不如調解,而調解又不如預先防止發生法律糾紛,這幾乎是不言而喻的。”

3、保險公估人代替保險公司獨立承擔保險理賠領域的工作,從而實現了保險理賠工作的專業化分工。這種分工一方面有利於保險理賠技術的不斷升級和橫向交流,並能促進保險公估業整體執業水平的提高,從而促進整個保險行業的發展;另一方面,由於規模效應以及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減少,必然會大大降低保險理賠費用從而降低保險成本,從而最終提高整個社會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