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制度建立意義及其發展滯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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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制度建立意義及其發展滯後的原因

  一、保險經紀人制度建立的意義

保險經紀人無論是對於投保人、被保險人還是保險人而言,都具有重要意義。

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而言,由於保險市場的日趨成熟,市場中的供需雙方在數量上都有了較大的增長。同時,隨着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新的風險引出了人們對保險的新需求。保險人向市場所能提供的保險商品的種類也逐漸呈現出複雜化和多樣化的趨勢。這時,投保人要憑藉自身的知識對保險人、投保種類和投保數量等因素做出符合自身風險和經濟條件的正確選擇是有一定困難的。而具有保險專業知識的保險經紀人的出現,就能夠使投保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並使投保人享有高水準的專業服務。

對保險人而言,自1988年3月中國平安保險公司的成立打破中國保險市場長期壟斷的局面之後,到目前已有2多家保險公司活躍在我國保險市場上。這一方面爲保險市場注入了新的血液,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加劇了競爭。競爭的最終目的就是用低於市場平均成本的成本來獲得高於市場平均利潤的利潤。對保險人來說,既要擴大承保範圍、拓展新業務,又要把成本降到最低,僅依靠自身的人力、物力、財力是遠遠不夠的。保險經紀人可以利用其靈活性與專業性,有效地幫助保險人拓展業務、降低成本,同時有助於在市場上形成公平的競爭機制。

爲促進保險市場的發展,我國保險市場必須與國際接軌,並採用國際同業的一些通常做法。在國際上,各國保險市場普遍存在着保險經紀人,且保險人的大部分業務都是經紀人招攬的'。以英國保險市場爲例,保險經紀人掌握着英國55%以上的保險業務,而法國的工業客戶每年則有近9%的保費是通過經紀人交給保險公司的。此外,我國加入WTO以後,大批外商進入中國市場,如不採用外商所熟悉的通過保險經紀人的方式招攬業務,我國保險業就有可能失去一個巨大的市場。因此,我們必須建立健全保險經紀人制度,以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二、保險經紀人制度發展滯後的原因分析

保險經紀人的發展滯後有多方面的原因。經濟發展水平,保險業的發達程度,當局對保險業的監管目標與監管方式等都影響或制約經紀人制度的發展。

  1、保險經紀人素質不高

目前我國保險經紀從業人員由於經驗少、技術低,與保險經紀業務發展要求相距很遠。儘管已舉行了幾次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但取得資格的人數不多,遠遠不能滿足保險經紀市場的需要。

  2、保險經紀人組織形式過於單一

就目前來說,我國不允許個人經營保險經紀業務,也不允許保險經紀人以合夥企業形式存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是在《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中確定的,在該規定出臺之前保險經紀公司只能以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存在,嚴重缺乏靈活性。如我國臺灣地區,保險經紀人組織形式可選用個人形式和公司形式,凡具備經紀人資格者可以個人形式申請開業。英國等一些國家允許以合夥形式開業。

  3、保險經紀人市場不夠完善

我國保險市場上保險主體不多,市場壟斷還比較強,存在着競爭不充分、不公平以及法規不健全等問題。從保險經紀人的設立來看,我國實行審批制,這無疑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不利於保險經紀人市場的培育。英國、美國、日本採取的都是註冊登記制,只要符合條件的就可登記註冊。

  4、保險經紀人佣金制度不規範

《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第五十條規定:保險經紀公司依法辦理業務,應按雙方當事人約定收取經紀佣金。但實踐中,保險公司一般以投保人所需繳納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支付保險經紀人佣金。一般來說,我國目前財產險的佣金是保費的1%~3%,人壽和健康險的佣金比例一般在1%以下,意外傷害險佣金比例在2%左右。作爲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場主體,保險經紀人必然爲多賺取佣金而選擇保費率高但保障水平低的保險公司投保,從而損害了投保人的利益。

  5、保險觀念落後

我國多數投保人的保險觀念比較陳舊,對保險服務沒有高層次的要求。在實踐中,有些投保人認爲經紀人佣金雖然由保險公司支付,但“羊毛出在羊身上”,不通過經紀人而直接向保險公司投保可以節省佣金。因此,讓投保人真正瞭解保險經紀、充分利用保險經紀人,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在保險人方面,某些保險公司由於機構大而全、冗員太多,對成本覈算不細,認爲通過保險經紀人展業不如利用本公司人員展業,以降低成本。加之目前許多保險公司展業人員的收入直接與業務掛鉤,保險經紀介入保險市場,使得原來屬於保險公司的業務被拿走了卻還要付費,因此初期的磨擦不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