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廣東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會計機構設置

  1.設置原則

2016廣東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會計機構設置

各單位應依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持有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其他代理記賬機構。

  2.具體影響因素

(1)單位規模的大小

(2)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

(3)經營管理的需要

  3.代理記賬

  (1)行政許可

申請設立“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並領取由“財政部”統一印製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2)設立條件

①有“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②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③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④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範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