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使用權屬證書的土地攤銷問題

常見的攤銷資產如大型軟件、土地使用權、商譽等無形資產和開辦費,它們可以在較長時間內爲公司業務和收入做出貢獻,所以其購置成本也要分攤到各年才合理。下面小編準備了關於未取得使用權屬證書的土地攤銷問題,提供給大家參考!

未取得使用權屬證書的土地攤銷問題

  未取得使用權屬證書的土地如何攤銷

【問題】

我單位於20XX年與當地開發區政府簽訂一份合同,通過支付土地出讓金的方式取得一塊土地使用權,並於當年在該塊土地上建造瞭如今正在使用的辦公樓、廠房。只是由於某種原因,“土地使用證”遲遲未發放給我單位。那麼在該無形資產攤銷年限上有什麼規定嗎?例如應該50年攤銷完畢,那麼現如今是否就應該47年攤銷完畢呢?若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是否需要調整?

【解答】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通常認爲取得稅法認可的國有土地管理中心出具的土地出讓金收款憑證,是該土地使用權攤銷額稅前扣除的合法憑證。如果沒有取得,會計上這部分攤銷額將不能正常申報稅前扣除,而只能在取得憑證年度再進行納稅調整。

所得稅前如何調整,各地對先計入費用後取得合法憑證的.調整方法有具體的規定,建議企業諮詢主管稅務機關。下面給出大連市的規定供您參考。

《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於明確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大國稅函〔2009〕37號)第十八條關於企業成本費用已經實際發生但未取得合法憑證問題規定,企業在年度終了時已經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在彙算清繳期內仍未取得合法憑證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允許稅前扣除,企業應在取得合法憑證年度扣除。已經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應按配比原則和減免稅比例計算,不再按取得合法憑證的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稅前扣除執行。

  固定資產大修與改造如何界定

【問題】

固定資產大修理與更新改造的標準如何界定?

【解答】

依據國稅發[2000]084號文件規定:納稅人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如有關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可增加固定資產價值;如有關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可作爲遞延費用,在不短於5年的期間內平均攤銷。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修理,應視爲固定資產改良支出:

(一)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

(二)經過修理後有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二年以上;

(三)經過修理後的固定資產被用於新的或不同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