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定購銷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爲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爲完稅的標誌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下面是yjbys小編爲大家帶來的未簽定購銷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的知識,歡迎閱讀。

未簽定購銷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未簽定購銷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在日常的稅收檢查中發現,被檢查的企業往往存在購銷合同稅目印花稅漏繳或貼花率低的現象。由於購銷雙方長期合作而形成的良好信譽關係,不少納稅人和業務單位購銷往來,不籤購銷合同,而以日常的供貨或提貨及結算單據來確認成本,計量收入。納稅人認爲,不籤購銷合同就不用貼花。繳納購銷合同稅目印花稅時,只是按照實際簽訂了購銷合同的部分所記載的購銷金額貼花,對未簽訂購銷合同的部分,則不予貼花。

那麼,對不籤購銷合同的納稅人,日常的供貨或提貨及結算單據能不能作爲據以繳納印花稅的憑據呢?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印花稅的應納稅憑證包括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根據財政部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的通知(財稅字[1988]255號)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各種要貨單據徵收印花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1990]994號國稅函[1990]994號)第二條的.規定,商業企業開具的要貨成交單據,是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係,以明確供需各方責任的常用業務憑證,屬於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國稅發[1991]155號)進一步明確,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使用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凡屬於明確雙方供需關係,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可見,只要具有合同性質的購銷往來憑證,要素雖不完全但明確了雙方主要權利、義務,就應按規定貼花。

比如,A公司是某空調品牌經銷商,它壟斷該品牌空調系列產品在某省的銷售權。現假設主管稅務機關沒有將其納入印花稅覈定徵收管理範圍。2009年度該納稅人共繳納各種稅目的印花稅2050元,其中購銷合同稅目印花稅1000元。據瞭解,A公司的銷售成本由向該品牌空調總部的採購成本構成,A公司的銷售收入爲向該省各地區的該品牌空調經銷商批發該品牌空調系列產品的收入。該品牌空調總部、A公司及該省各地區經銷商均爲獨立覈算、自負盈虧的納稅人,各方之間的購銷往來一般不籤購銷合同,以供貨或提貨及結算單據作爲結算成本、計量收入的憑據。各方約定成俗,空調一經發貨,無論存在質量問題與否,均不能退換貨。

經認定,A公司與該品牌空調總部及該省各地區該品牌空調經銷商之間的供貨或提貨及結算單據是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繳納購銷合同稅目的印花稅。A公司2009年度的利潤表顯示,其2009年度的銷售收入爲12億元,銷售成本爲1億元,則A公司2009年度進銷額合計爲22億元,按規定應繳納購銷合同稅目印花稅66萬元(220000000×03%=66000元),而A公司實際僅繳納購銷合同稅目的印花稅1000元,應繳和實繳之間相差65萬元。A公司可能存在主觀上的故意隱匿或客觀上的疏忽遺漏致使購銷合同稅目印花稅漏繳嚴重。此問題如被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則必然要被追繳印花稅稅款,並面臨加處罰款和滯納金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