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收入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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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個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的稅目之一

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條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二、減免及優惠

個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有很多種,包括國債利息收入、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借出資金取得的利息收入,其中國債利息收入、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國家有明文規定減免稅的優惠。納稅人可以根據規定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代扣代繳義務人根據規定計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有關的法規、文件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 稅法第四條第二項所說的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說的.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徵、減徵、停徵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 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關於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32號)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即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後(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對第三項即“借出資金取得的利息收入”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減免稅,那麼就應該是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實際執行中,代扣代繳義務人由於對稅法及有關文件的不瞭解,往往忽略了“借出資金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或者認爲等同於存款利息收入不用納稅,造成少納稅金,帶來納稅風險。鑑於此,有借個人款項並支付利息的單位需要特別注意,應代扣代繳的利息收入個人所得稅不能漏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