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完全納稅的義務,必須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外籍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

某企業聘用日本籍A爲其提供技術諮詢服務,A每月在中國滯留五天,企業每月支付技術諮詢服務費7500元。請問對A是否按照非居民納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判斷納稅義務方面,A是否適用90天或者183天的時間標準?該項目是適用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還是適用勞務報酬項目?

  【解答】

對於外籍人員提供勞務如何徵稅,實際要判定外籍人員是提供獨立個人勞務還是非獨立個人勞務。非獨立個人勞務是指外籍人員由於和企業存在僱傭關係提供的勞務,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項目納稅。如果是獨立個人勞務,則外籍人員取得的收入按勞務報酬徵稅,並需要繳納營業稅。

對於獨立個人勞務的判定,應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稅收協定獨立個人勞務條款執行解釋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0]609號)規定進行判定:根據稅收協定關於獨立個人勞務的定義規定,所謂“獨立個人勞務”是指以獨立的個人身份從事科學、文學、藝術、教育或教學活動以及醫師、律師、工程師、建築師、牙醫師和會計師等專業性勞務人員,沒有固定的僱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務。因此,對在締約國對方應聘來華從事勞務的人員提出要求對其適用稅收協定獨立個人勞務條款規定的,須向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如下證明

一、職業證件,包括登記註冊證件和能證明其身份的證件,或者由其爲居民的締約國稅務當局在出具居民證明中註明其現時從事專業性勞務的職業;

二、提供其與有關公司簽訂的勞務合同,表明其與該公司的關係是勞務服務關係,不是僱主與僱員關係。審覈合同時,應着重以下幾點:

(一)醫療保險、社會保險、假期工資、海外津貼等方面不享受公司僱員待遇。

(二)其從事勞務服務所得的勞務報酬,是按相對的小時、周、月或一次性計算支付。

(三)其勞務服務的範圍是固定的或有限的,並對其完成的工作負有質量責任。

(四)其爲提供合同規定的勞務所相應發生的各項費用,由其個人負擔。

對於不能提供上述證明,或在勞務合同中未載明有關事項或難於區別的,仍應視其所從事的勞務爲非獨立個人勞務。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應判定業務種類屬於獨立個人勞務還是非獨立個人勞務。

如果是非獨立個人勞務,該日本人取得的7500元收入不需要繳納營業稅,但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應就其7500元收入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不管該外籍人員在華是否超過183天。

如果是獨立個人勞務,則該外籍人員取得的收入需要繳納營業稅,但是根據《中日稅收協定》,如果締約國一方居民由於專業性勞務或者其他獨立性活動取得的所得,應僅在該締約國徵稅,除非該居民在締約國另一方爲從事上述活動的目的設有經常使用的固定基地,或者在該締約國另一方有關歷年中連續或累計停留超過183天。如果該居民擁有上述固定基地或在該締約國另一方連續或累計停留上述日期,其所得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徵稅,但僅限歸屬於該固定基地的所得,或者在該締約國另一方上述連續或累計期間取得的所得。

如果是獨立個人勞務應按勞務報酬爲其扣繳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營業稅是否能扣除各地執行可能不一樣,有的允許扣,有的不允許,由於沒有國家稅務部門的相關規定,建議諮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