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專利權投資企業如何繳納個稅

現實中,個人以其專利技術投資入股企業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情況不同。尤其在2016年9月1日前後,關於投資入股當期繳納個稅的情況發生了變化。下面是yjbys小編爲大家帶來的關於個人以專利權投資企業如何繳納個稅的知識,歡迎閱讀。

個人以專利權投資企業如何繳納個稅

  個人取得財產轉讓所得應按20%繳納個人所得稅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主席令2011年第48號)第二條第九項規定,個人取得財產轉讓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第五項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爲百分之二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11年第600號)第八條第九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第十條 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爲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覈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爲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覈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爲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覈定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以上規定,個人取得財產轉讓所得應按20%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以其專利技術投資入股企業應按“財產轉讓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第一條規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爲股票(權)的,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三條規定,自2016年9月1日起,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爲股票(權)的,企業或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是指納稅人將技術成果所有權讓渡給被投資企業、取得該企業股票(權)的行爲。

技術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