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收益徵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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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投資收益徵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股權投資收益徵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要點:

要點一: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項目之一。

要點二: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爲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之一。

要點三: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爲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之一。

要點四:明確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對上述免稅收入進行了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要點五:上述免稅收入免稅的理論。1.免稅收入不同於不徵稅收入:企業取得的不徵稅收入不屬於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依照稅制理論,不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則是納稅人應稅收入的組成部分,按照稅制理論,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國家出於某些特殊考慮而允許其免予納稅,所以不徵稅收入不屬於稅收優惠,而免稅收入屬於稅收優惠。2.上述收入免稅是爲了避免重複徵稅,體現稅法中立原則。

由於股息、紅利本身是從被投資企業稅後利潤分配的,如果將股息、紅利全額併入投資企業的應稅收入中徵收企業所得稅,勢必出現對同一經濟所得重複徵稅。在投資層級多的情況下,重複徵稅的程度就比較嚴重。因此,消除居民企業間股息、紅利的重複徵稅是防止稅收政策扭曲企業經營活動、保持稅收中性的必然要求,也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爲此,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爲免稅收入。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與發生在居民企業之間的情況相類似,其作爲免稅收入的原因也是要消除對已徵稅的居民企業分配給上述非居民企業的股息、紅利的重複徵稅。

要點六:居民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差問題。由於企業所得稅除25%的基準稅率外,還有15%和20%的優惠稅率;而且對一些特定項目的所得,稅法還給予了減徵或免徵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採用免稅法處理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意味着國家放棄了由於投資企業和被投資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不同而形成的稅收收入,即稅法上視同被投資企業和投資企業適用了相同的稅率,不存在由於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的差異而補交或抵頂企業所得稅的問題。

要點七:居民企業從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息、紅利收入問題。非居民企業是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因此對居民企業從非居民企業取得的這部分股息、紅利收入已經繳納的稅款,可以通過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方法來消除雙重徵稅。

要點八: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問題。該要點主要指國家對於外商投資企業利潤分配的相關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徵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這裏的繳納企業所得稅,一般是指要繳納10%的預提所得稅;當然,文件中的“外國投資者”(含視同對待的中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繳納企業所得稅,還應釐定其所在國、所在區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簽訂的稅收協定、稅收安排之間的關係,如果簽署有優惠稅率,就應該執行優惠稅率。

要點九:要正確確認相關主體,協調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之間的關係。投資企業和被投資企業爲法人企業時,存在股權投資收益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徵免問題;若被投資企業向中國籍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由於主體變更,個人投資者是要按照“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若外商投資企業向外國籍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按照現行規定,外國籍個人投資者在中國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