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下面由小編爲大家分享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爲考點,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1學習目標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爲
2考點速記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爲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爲。
3 同步自測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的行爲包括()。
Ⅰ.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Ⅱ.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Ⅲ.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Ⅳ.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A.Ⅰ、Ⅱ、Ⅲ
B.Ⅰ、Ⅳ
C.Ⅲ、Ⅳ
D.Ⅰ、Ⅱ、Ⅲ、Ⅳ
【答案】D
【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爲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5)侵佔、挪用基金財產。(6)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