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從業公共基礎考點:破壞金融機構組織管理罪

導語: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是一種政策法規,是爲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而制定的本辦法。

銀行從業公共基礎考點:破壞金融機構組織管理罪

  破壞金融機構組織管理罪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機構的准入管理制度。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爲未取得金融業務經營資格的自然人和單位。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8.2.3 破壞銀行管理罪

  1.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爲。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銀行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爲非法吸收和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爲。“公衆”是指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包括主體不合法和方式不合法兩種情況。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不具有非法佔有不特定對象資金的目的,否則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

  2.高利轉貸罪

高利轉貸罪,是以轉貸爲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爲。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貸款的管理制度。行爲對象是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並將該資金高利轉貸爲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爲。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具有貸款業務經營權的金融機構除外。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3.違法發放貸款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貸款的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的行爲。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中還要求明知是關係人而違法向其發放貸款。

  4.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罪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存款的管理制度。行爲對象是以金融機構辦理業務的名義所吸收的客戶資金,包括個人儲蓄和單位存款。客觀方面表現爲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方式,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爲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5.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是指僞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僞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僞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或者僞造信用卡的行爲。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票證的管理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僞造包括有形僞造和無形僞造兩種,前者是指沒有金融票證製作權的人,假冒他人名義,擅自制造外觀上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爲是真實金融票證的假金融票證。後者是指有金融票證製作權的人,超越其製作權限,違背事實製造內容虛假的金融票證,如銀行工作人員製作虛假的銀行存單交付他人。變造是指沒有權限的人擅自對真正的金融票證進行加工,改變其數額、日期等記載事項。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6.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爲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行爲。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票證的管理制度。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爲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7.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對違法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票據的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爲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一般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

  8.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以欺詐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都可成爲犯罪主體。

刑法之所以在貸款詐騙罪之外,再新設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主要是爲了加大打擊騙取銀行貸款的行爲力度。從行爲特徵上看,本罪於貸款詐騙罪雖然都採用了欺騙手段,但本罪於貸款詐騙罪有一定區別:一是本罪在主觀上不要求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而貸款詐騙罪要求行爲人必須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二是本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而貸款詐騙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三是兩罪的最高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僅爲7年有期徒刑,而貸款詐騙罪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

  9.背信運用受託財產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爲。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主要是針對目前金融機構委託理財和公衆資金經營、管理領域出現的問題新增加的犯罪。

本罪客觀上表現爲行爲主體實施了“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的行爲。所謂“委託、信託的財產”是指:(1)證券投資業務中的客戶交易資金。(2)委託理財業務中的客戶資產。(3)信託業務中的信託財產。(4)證券投資資金。本罪屬於結果犯,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本罪的犯罪主體爲特殊主體,即爲“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個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10.洗錢罪

本罪在客觀方面,《刑法》中的洗錢罪明確規定其對象是毒犯罪、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犯罪、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除這幾種違法所得之外,其他犯罪所得都不能成爲洗錢罪的對象,也就不能構成洗錢罪。在主觀方面,洗錢罪是一種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