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從業2017年考點:破壞金融機構組織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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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從業2017年考點:破壞金融機構組織管理罪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機構的准入管理制度。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爲未取得金融業務經營資格的自然人和單位。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9.2.3 破壞銀行管理罪

  1.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爲。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銀行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爲非法吸收和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爲。“公衆”是指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包括主體不合法和方式不合法兩種情況。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不具有非法佔有不特定對象資金的目的,否則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

2.高利轉貸罪

高利轉貸罪,是以轉貸爲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爲。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貸款的`管理制度。行爲對象是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並將該資金高利轉貸爲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爲。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具有貸款業務經營權的金融機構除外。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3.違法發放貸款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貸款的管理制度。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的行爲。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中還要求明知是關係人而違法向其發放貸款。

4.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罪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存款的管理制度。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爲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5.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票證的管理制度。

僞造包括有形僞造和無形僞造兩種,前者是指沒有金融票證製作權的人,假冒他人名義,擅自制造外觀上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爲是真實金融票證的假金融票 證。後者是指有金融票證製作權的人,超越其製作權限,違背事實製造內容虛假的金融票證,如銀行工作人員製作虛假的銀行存單交付他人。變造是指沒有權限的人 擅自對真正的金融票證進行加工,改變其數額、日期等記載事項。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6.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爲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行爲。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票證的管理制度。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爲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違反規定而出具金融票據的行爲。

7.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對違法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票據的管理制度。

本罪主觀方面一般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

8.洗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