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香港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的規則

香港的考生們在考試前應仔細閱讀以下“一般規則”、“身份證明文件”及“不當行爲”中的所有規則。則考生如未能遵守或違反任何考試規則,“除非另行指明”否則可能會取消資格考試之考試資格。那麼,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學會)並會向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證監會)報告任何違反考試規則的考生的資料。望廣大考生們注意以下考前的相關事項。

2017香港證券及期貨從業員資格考試的規則

  一般規則

1.考生必須於指定時間前往指定考場應考資格考試。學會建議考生於資格考試開始前至少三十分鐘抵達指定資格考試考場,進行現場照相,驗對準考證和中國公民身份證原件。遲到考生不會獲額外考試時間作補償。

2.考試會盡量按照已公佈的考試時間開考。若出現任何因操作問題、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的延誤,學會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3.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主考員或監考員均無權給予任何考生額外時間作答。

4.考生如因任何原因未能應考資格考試、或未能前往准考證上所列明的'正確考場應考,其考試成績將被評爲缺考。任何考生於原定開考時間十五分鐘後概不會獲准進入考場,而該考生之成績亦將被評爲缺考。原定開考十五分鐘內未能在考場內之指定計算機上登錄並確認的,視爲缺考。

5.考生在進入考場後,須嚴格遵守主考員或監考員的指示,直至離開該考場爲止:違反這項規定的考生可能會被取消考試資格。

6.請留意現時會以普通話作出有關資格考試之宣佈。所有考生在應考任何資格考試的試卷前,須熟讀考試規則。倘若考生在操及/或理解普通話有困難,務請加以留意。若該等考生在資格考試進行期間遇到任何問題,應向主考員或監考員求助。主考員或監考員會在許可的情況下提供協助。然而,學會概不會接受違反任何考試規則之考生,以語言問題爲辯解,該等考生亦有可能被取消資格考試之考試資格。

7.考生於應考所有資格考試時,必須自備所需文具(鉛筆、橡皮擦、間尺及鉛筆創等,但不包括任何紙張)作草稿之用。除了用作草稿之演算草稿紙外,中國證券業協會不會在考場提供任何文具。所有帶人考場的物品須經主考員或監考員檢查。

8.任何於中國證券業協會提供之演算草稿紙上書寫的答案,一概不會用作評分。

9.在資格考試進行期間,考生之間嚴禁共享、傳遞、交換、借用及/或借出任何物品、及進行涉及任何物品的交易(任何物品包括但不只限於文具和電子計算器)。違反這項規定的考生可能會被取消資格考試之考試資格。

10.在考場內任何時間及/或資格考試進行期間,考生嚴禁使用任何通訊儀器。考生在進入考場前,須關掉所有通訊儀器,如手提電話、藍牙耳機和傳呼機等,以及任何會發出聲響的儀器,如響鬧手錶等。在考場內任何時間及/或資格考試進行期間,該等儀器之電源須已截斷(包括尖掉響鬧功能)。違反這項規定的考生可能會被取消資格考試之考試資格。

11.在考場內任何時間及/或資格考試進行期間,考生嚴禁使用個人數碼助理(即Personal DigitalAssistants,PDAs)或任何設有下列功能的儀器:

一 輸入/輸出及/或傳遞資料(如數據、文字、影像)等功能;

一 數據、文字或影像的儲存/顯示功能(例如電子記事簿、電子字典、可儲存數據的手錶及/或任何類似儀器等);

一 以任何有線、紅外線傳輸或無線技術連接計算機的功能:

一 無線數據通訊功能,如藍牙(Bluetooth⑩)無線技術、紅外線傳輸、無線局部局域網絡(Wireless LAN):

一 聲音/視像播放及/或錄取(例如:MP3、光驅等)功能;

一 對講機(即無線電收發)功能;

一 文字/圖像掃描功能:

一 拍攝影像功能。

  違反這項規定的考生可能會被取消資格考試之考試資格:

12.將設有上述功能之儀器帶人考場的考生,若其儀器在考場內任何時間及/或資格考試進行期間發出聲響,主考員/監考員會要求該等考生展示其通話記錄/短訊(Short Message Service,SMS)記錄/多媒體訊息服務(Multimedia Messaging Service,MMS)記錄/響鬧設定,並於呈交學會的主考員報告內記錄有關資料,以便學會評估事件有否涉及作弊。若該考生拒絕主考員/監考員的要求,主考員亦會將之記錄在報告內;拒絕主考員/監考員的要求可能會成爲取消該考生資格考試之考試資格的理據。

13.在考場內任何時間及/或資格考試進行期間,考生嚴禁:

一在考場內亂拋垃圾:

一飲食(包括嚼口香糖)或吸菸;

一使用任何電子或攝影器材拍照;

一向主考員或監考員以外人士提供協助/接受主考員或監考員以外人士之協助;

與主考員或監考員以外的人士溝通:

一在資格考試開始前,開始在演算草稿紙上書寫:

一對主考員或監考員或其他考生造成不必要的滋擾,或干擾資格考試的進行。倘若該考生拒絕實時停止其滋擾或干擾行爲,主考員/監考員可要求他/她離開考場,而他/她可能會被取消資格考試之考試資格。主考員可全權決定何種行爲構成滋擾或干擾,以及應否要求有尖考生離開考場,以制止其滋擾或干擾行爲:

一對主考員/監考員或其他考生使用威脅性、粗穢或侮辱的言語或作出威脅性、粗穢、侮辱或不檢的行爲,或干擾主考員/監考員履行其職責,或干擾考場的設備。該考生會被要求離開考場及他/她可能會被取消資格考試之考試資格。主考員擁有唯一酌情決定權決定考生是否對主考員/監考員或其他考生使用威脅性、粗穢或侮辱的言語或作出威脅性、粗穢、侮辱或不檢的行爲,以及根據相尖考生的行爲決定考生是否應被要求離開考場。